發(fā)文日期2012年12月05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司發(fā)通〔2012〕369號
施行日期2012年12月05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2012年12月5日 司發(fā)通〔2012〕369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為認真貫徹實施修改后的
刑事訴訟法,充分發(fā)揮法律援助工作在加強人權保障、促進司法公正、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中的重要作用,現(xiàn)就加強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 切實增強做好貫徹實施修改后
刑事訴訟法的責任感使命感
刑事訴訟法是規(guī)范刑事訴訟活動的基本法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修改后的
刑事訴訟法,明確了法律援助申請權利、延伸適用階段和擴大對象范圍等,加大了國家基本法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保護力度,進一步健全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援助制度,強化了法律援助工作在刑事司法體系中的作用,對于加強司法人權保障、促進實現(xiàn)刑事司法公正、做大做強做優(yōu)法律援助事業(yè)具有重要意義。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廣大法律援助工作者要從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貫徹實施修改后
刑事訴訟法的重要性、緊迫性,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扎實做好貫徹實施的各項工作,不斷提高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能力和水平,為確保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二、 加大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力度
圍繞貫徹實施修改后的
刑事訴訟法,要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確保符合條件的刑事訴訟當事人申請獲得法律援助。采取多種形式公開刑事法律援助條件、程序和法律援助機構聯(lián)系方式等,使公眾了解知曉刑事法律援助知識并在必要時尋求幫助。暢通申請渠道,健全完善電話咨詢、轉交申請、網上申請、派駐值班律師等方式,為刑事訴訟當事人申請獲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法律援助機構收到申請后,要依法及時按照案件受理地所在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經濟困難標準進行審查;對于申請人符合有關規(guī)定確定的“其他原因”情形的,法律援助機構不再審查其經濟狀況。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認為當事人符合刑事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決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二)認真做好通知辯護(代理)案件的組織實施工作。加強與公檢法機關在辦理通知辯護案件中的協(xié)作,明確各自職責,規(guī)范工作流程和各環(huán)節(jié)辦理時限,促進通知辯護案件辦理工作順利開展。做好公檢法機關通知辯護公函等材料的接收登記工作,對于材料不齊全的,要通知公檢法機關進行補充完善。做好案件指派工作,在規(guī)定時限內確定合適承辦律師并告知公檢法機關,督促律師按照規(guī)定聯(lián)系辦案機關,并與受援人及時辦理相關手續(xù)。保持與公檢法機關工作聯(lián)系暢通,對刑事訴訟程序變更、當事人拒絕通知辯護、變更承辦人、終止法律援助等情況及時進行溝通,相互通報案件辦理進展情況。依法做好強制醫(yī)療案件通知代理工作,切實維護被告人和被申請人訴訟權利。
(三)合理利用和調配法律援助人力資源。綜合采用扶持培養(yǎng)人才、增強社會認可度、提高辦案補貼等方法,樹立重視刑事法律援助的工作導向,充分調動律師辦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積極性。組織資深骨干律師辦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發(fā)揮其示范作用;加大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辦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情況的年度檢查考核力度,引導律師普遍自覺履行義務。省、市兩級法律援助機構根據(jù)本地區(qū)律師資源和刑事案件工作量等情況,統(tǒng)籌調配律師資源,采取對口支援、志愿服務等方式提高縣區(qū)法律援助服務能力,滿足基層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律師資源有限的地區(qū),法律援助機構要發(fā)揮自身辦案人員的作用,加強專職律師隊伍建設,探索實行申請律師執(zhí)業(yè)人員到法律援助機構實習制度,鼓勵高等法學院校學生在法律援助機構實習,發(fā)揮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的作用,加大“1+1”法律援助志愿者選派工作力度,多方解決辦案力量不足問題。加強機構工作力量,通過優(yōu)先招錄具有法律職業(yè)資格人員加入法律援助機構,以及聘任律師等方式,加大法律援助機構法律職業(yè)資格人員配備比例,適應刑事法律援助工作開展需要。
(四)提高法律援助服務質量。認真履行組織實施職責,嚴格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規(guī)定辦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確保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服務。嚴格辦理案件律師資質條件,指派具有一定年限刑事辯護執(zhí)業(yè)經歷的律師辦理無期徒刑、死刑案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律師辦理未成年人案件,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jù)案件不同類別組建刑事法律援助服務團隊,探索法律援助專職辯護人模式和法律援助案件承辦合同制,探索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承辦律師,提高案件辦理的專業(yè)化水平。引導律師恪守職業(yè)道德和執(zhí)業(yè)紀律,認真履行辯護職責,做好會見、閱卷、調查取證等工作,提高辯護質量。加強案件質量監(jiān)管,采取重大案件集體討論、旁聽庭審、征詢公檢法機關意見、檢查案卷等形式,努力為當事人提供優(yōu)質的法律援助。逐步推行案件質量與辦案補貼掛鉤的差別案件補貼制度,根據(jù)案件辦理質量確定不同級別辦案補貼發(fā)放標準,促進提高案件辦理質量。
三、 加強組織領導
貫徹實施修改后的
刑事訴訟法,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法律援助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確保
刑事訴訟法關于刑事法律援助的有關規(guī)定得到有效執(zhí)行。
(一)切實加強領導。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認真貫徹實施修改后的
刑事訴訟法,高度重視、切實做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積極爭取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的重視支持,協(xié)調解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面臨的困難和問題。要加強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公檢法機關、相關部門和基層法律援助機構的意見建議,提出有針對性的推進法律援助工作的對策措施。要加大與公檢法等機關的協(xié)調力度,推動健全完善刑事法律援助銜接配合機制和相關工作機制,促進刑事法律援助工作順利開展。
(二)強化工作保障。要適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量增長的新形勢,積極協(xié)調財政部門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水平,實現(xiàn)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將法律援助業(yè)務經費全部納入財政預算,滿足刑事法律援助工作需要。要推動省級政府全面建立法律援助專項資金、死刑二審專項資金并加大投入,爭取將翻譯費等開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必要費用納入財政預算,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經費保障能力。要推動落實中辦發(fā)〔2010〕30號文件的有關規(guī)定,提高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標準,使其與律師承辦案件的成本、律師的基本勞務費用相適應。
(三)營造良好氛圍。要將修改后的
刑事訴訟法關于法律援助的規(guī)定納入“六五”普法的重點內容,使公民了解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知曉率。要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加大刑事法律援助宣傳力度,加深社會各界對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認識,增強公檢法等相關部門支持配合的積極性,形成良好工作氛圍。要加強對外宣傳,深入宣傳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完善和在刑事司法體系中發(fā)揮的重要作用,樹立我國加強人權保障、促進司法公正的良好形象。
各地貫徹落實本意見的情況請及時報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