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機關:司法部
發(fā)文字號:[87]司公字第43號
公布日期:1987.05.08
施行日期:1987.05.08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效力位階: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司法部公證律師司關于可以辦理納妾聲明書公證事的函
(1987年5月8日 [87]司公字第43號)
外交部領事司:
香港南洋商業(yè)銀行信托有限公司和香港新華銀行信托有限公司介紹,一九七一年以前的納妾行為不違背香港法律,凡涉及到遺產繼承時,如由死者原配妻子發(fā)表知道并同意其丈夫納妾的聲明,即可承認妾的繼承權。為此,要求內地公證處為當事人辦理上述聲明書公證書。
經(jīng)研究認為,我國雖然實行一夫一妻制,但當事人的納妾行為發(fā)生在香港,且在一九七一年以前,為保護繼承人的合法權益,公證處可為在內地居住的死者原配妻子辦理上述聲明書公證書。
(下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