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機關:公安部
公布日期:1962.12.27
施行日期:1962.12.27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位階: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公安部辦公廳關于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撫恤問題復全總生活辦公室函
(1962年12月27日)
全總生活辦公室:
你處十一月二十七日生活字第597號函收悉:
關于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撫恤問題,據了解各地在處理此類問題時,大都是肇事者所屬單位發(fā)給死者家屬一定的補助費。前者是根據肇事人所負責任大小,給予家屬生活上的一種補償,后者是按國家規(guī)定,職工應享受的勞保待遇。我們認為,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除由職工原單位按勞保條例撫恤外,由于肇事人一般都有一定的事故責任,肇事單位應根據所負責任大小和死者家屬生活上的實際困難,給一定數量的補償費,補助多少,可與有關方面協(xié)商,也可以由法院判決,上述意見供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