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機關:內務部(已變更)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含勞動部)(已撤銷)
發(fā)文字號:[64]內城字第4號等
公布日期:1964.01.24
施行日期:1964.01.24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效力位階: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內務部、勞動部關于因工負傷退職職工傷口復發(fā)的治療費用等問題的復函
((64)內城字第4號?。ǎ叮矗┲袆谛阶值冢玻堤枴。保梗叮茨辏痹拢玻慈眨?/p>
四川省民政廳、勞動廳:
1963年12月21日(63)民城救字第710號、12月27日(63)民城救字第745號來文均收悉。關于因工負傷退職職工傷口復發(fā)的治療費用和全民所有制企業(yè)在轉為集體所有制以前確定退職的家庭生活無依無靠的老弱殘職工是否由民政部門按本人原工資標準30%進行救濟等問題,經(jīng)我們研究,同意你們提出的處理意見。即:對于因工負傷退職職工傷口復發(fā)所需的治療費用,由原處理單位負責。如果原單位已經(jīng)合并,由合并后的單位負責;如果原單位已經(jīng)撤銷,由上一級主管單位負責。對于全民所有制企業(yè)在轉為集體所有制前確定處理的1957年底以前參加工作家庭生活無依無靠的老弱殘職工,可以退職,退職后由民政部門按月發(fā)給救濟費,救濟費的標準為本人原工資標準30%。作為本人的生活費用,他們的家屬生活有困難的,另按照社會救濟標準給予救濟。
此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