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99年02月02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1999〕行他字第2號
施行日期1999年02月02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審理廣東省雷州市外經公司凱華食品廠、劉秋海和馮昌炳不服廣西北海市銀海區(qū)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暫扣汽車及其行使證一案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就請示中的第一個問題答復如下:
關于被上訴人廣西北海市銀海區(qū)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開具暫扣憑證和將車輛及行使證扣押的行為能否當作兩種行為看待的問題,我們原則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第二種意見,即不應將開具暫扣憑證和將車輛及行使證暫扣的行為看成是性質不同的兩種行為,開具暫扣憑證和將車輛及行使證暫扣的行為是一種強制措施行為。
請示中的其他問題,請你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