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99年01月11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法〔1999〕4號
施行日期1999年01月11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法院: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接受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的若干意見》,各地法院陸續(xù)邀請全國人大代表到法院視察,代表們聽取法院工作匯報,與干警座談,全面了解法院工作,增強對法院工作的感性認識,增進對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取得了良好效果。
為加強與全國人大代表的聯(lián)系,請各級人民法院于近期邀請所在地的全國人大代表對本地法院進行一次視察,向代表們詳細匯報法院的工作情況,讓代表們全面了解法院工作,同時召開座談會,請全國人大代表對今后法院工作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各高級人民法院要將有關各地開展全國人大代表視察活動的情況和全國人大代表對法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于2月15日前電傳我院辦公廳。
為全面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接受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的若干意見》,今后,全國各級法院都要主動邀請各級人大代表到人民法院視察,不僅要全面匯報工作,積極反映情況,而且要如實解答問題,虛心接受批評。對代表提出的涉及具體案件的問題,要作為重要事項,嚴格按照法定訴訟程序盡快辦理。并作出負責任的答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