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99年03月01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法〔1999〕20號
施行日期1999年03月01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1999年3月1日 法〔1999〕20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廣東發(fā)展銀行收購了中銀信托投資公司,并全部承接了廣東中銀外匯經營部的債權債務?,F(xiàn)就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廣東發(fā)展銀行所承接的廣東中銀外匯經營部為債務人的經濟糾紛案件中如何處理債務利息問題通知如下:
人民法院對已經受理的涉及廣東發(fā)展銀行所承接的原廣東中銀外匯經營部為債務人的債務利息計付問題,應當參照中國人民銀行銀函〔1997〕421號、銀銀管〔1997〕46號、銀復〔1998〕350號所規(guī)定的原則處理,即“對私人存款和境內法人機構1994年8月1日之前的存款,扣除已提利差后,按同期銀行法定利率計付至1996年12月31日(存期內按定期利率計算,以后按活期利率計算);對境內法人機構1994年8月1日以后的債務不支付利息,并要扣除已付的利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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