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00年05月30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2000〕知他字第1號函
施行日期2000年05月30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2000年5月30日[2000]知他字第1號函)
內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天津天獅經濟發(fā)展總公司、天津天獅生物工程公司與內蒙古廣潤生物科技開發(fā)公司、北京中科信廣潤生物技術開發(fā)有限公司、陳勇專利使用侵權案的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1. 同意你院報告對天獅經濟發(fā)展總公司與中科隆達研究部簽訂的《技術轉讓合同書》及其附件《幾點說明》、《關于合作的補充協(xié)議》、《關于技術轉讓合同的補充協(xié)議》等幾份合同的效力的認定?!逗腺Y經營天津天獅生物工程公司合同》因雙方未履行報批手續(xù),該合同未依法生效。
2. 同意你院對天獅生物工程公司訴權問題的認定。
3. 天獅經濟發(fā)展總公司在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履行支付25%利潤提成的技術轉讓費的合同義務,構成違約,根據原 《技術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原 《技術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 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轉讓方中科隆達研究部有權解除合同,但該解除合同的請求已被天津仲裁委員會駁回,因此,該技術轉讓合同仍然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履行合同義務。陳勇在獨占許可合同的許可范圍內,未經受讓方同意將該技術再許可亦不適當。你院可以根據雙方履行合同的具體情況和當事人的請求作出應否解除合同以及民事責任如何承擔的決定。
鑒于本案所涉及多個當事人和不同地區(qū)的多個案件的訴訟,請你院耐心細致地做調解工作,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公正處理。
上述意見僅供你院在審理中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