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01年04月24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2001〕民一他字第19號
施行日期2001年04月24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2001年4月24日[2001]民一他字第19號)
你院關于常州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證券公司)與常州星港幕墻裝飾有限公司工程款糾紛案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我們認為,本案中的招投標活動及雙方所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且合同已履行完畢,依法應予保護。證券公司主張依審計部門作出的審計結論否定合同約定不能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