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01年11月28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法行〔2000〕31號
施行日期2001年11月28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2001年11月28日法行[2000]31號)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贛高法〔2000〕264號《關于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受理因納稅主體資格引起的稅務行政案件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原則同意你院第一種意見。即行政相對人因納稅主體資格問題與稅務機關發(fā)生的爭議屬于納稅爭議。根據(jù)原《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或修改后的《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未經(jīng)行政復議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附: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受理因納稅主體資格引起的稅務行政案件的請示
(贛高法[2000]264號)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上饒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于二○○○年九月十八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西柏林實業(yè)有限公司(下稱柏林公司)不服被告上饒地區(qū)國家稅務局(下稱上饒地區(qū)國稅局)稅務稽查處理決定一案,該院初步查明,柏林公司不是上饒地區(qū)國稅局稅務稽查處理決定書中所認定的巨額稅款的納稅義務人,不應納稅。但是因《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下稱《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fā)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和滯納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稅務機關填發(fā)的繳款憑證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瓕妥h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卑亓止疚唇?jīng)復議,直接向上饒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該院對于因納稅主體資格引起的爭議是否屬于納稅爭議,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受理此類稅務爭議行政案件存在分歧意見,特請示我院。
對于本案是否應該受理,我們有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此類爭議是納稅爭議,根據(jù)《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須由稅務機關先行復議,且當事人必須及時、足額繳納稅款,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此類案件。否則,如果將其視為其他稅務爭議直接訴諸法院,那么所有的納稅人都將以自己不具有納稅主體資格為由,在不繳納稅款的情況下直接將納稅爭議訴之法院,《稅收征管法》中有關復議前置及以此保障國家稅款入庫的規(guī)定,將失去意義。本案柏林公司沒有經(jīng)過行政復議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不應受理,應當駁回原告的起訴。第二種意見認為,此類爭議不是納稅爭議,屬稅務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七項之規(guī)定,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理由如下:1.從納稅爭議的性質來看,根據(jù)《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納稅爭議的主體必須是適格的三種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即納稅爭議是在納稅主體承認負有納稅義務,僅對稅種、稅款額度及時間等稅收要素提出的異議;因納稅主體資格而發(fā)生的爭議是對當事人該不該納稅的爭議,即當事人是否為一具體法律關系中納稅人的爭議,與納稅爭議不同。2.以限制訴權的方式保障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有悖行政救濟的初衷。本案上饒地區(qū)國稅局認定柏林公司偷增值稅784013.96元,加收滯納金1006666.15元,合計1790680.11元。根據(jù)《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柏林公司因交不起這筆巨額稅款和滯納金,喪失了申請復議的權利,無法尋求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如果要交這筆稅款和滯納金,柏林公司將面臨倒閉,遲到的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對柏林公司而言,將失去實際意義。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既不能申請復議,也無法直接向法院起訴,這實質上是對當事人訴權的變相剝奪,這顯然違背了 行政復議法和 行政訴訟法的立法宗旨,不符合現(xiàn)代法治國家的要求。因此,對因納稅主體資格引起的稅務行政案件,當有證據(jù)證明稅務機關認定的納稅主體錯誤,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明白無誤的侵害時,當事人可不受稅務復議前置的限制,直接向法院起訴。
我們傾向于第二種意見,由于《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對納稅爭議的具體內涵在法律上未作明確規(guī)定,實踐中因納稅主體資格問題而引起的稅務行政訴訟時常發(fā)生,為慎重起見,特此請示,請予批復。
二○○○年十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