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01年12月29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2001〕民立他字第24號
施行日期2001年12月29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2000)渝高法經告終字第65號請示收悉。關于重慶市萬州區(qū)龍寶農村信用社聯(lián)合社與四川省雅安市工業(yè)開發(fā)區(qū)城市信用社存單糾紛一案的管轄問題,經研究,答復如下:根據本案實際情況,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本案由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四川省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應將其受理的雅安市工業(yè)開發(fā)區(qū)城市信用社訴西南超磊石材公司借款糾紛一案及案卷材料移送至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附:關于重慶市萬州區(qū)龍寶農村信用社與四川省雅安市工業(yè)開發(fā)區(qū)城市信用社存單糾紛案件的指定管轄
一、 基本案情
1998年10月22日、12月16日,重慶市太白巖農經站(以下簡稱農經站)在四川省雅安市工業(yè)開發(fā)區(qū)城市信用社(以下簡稱雅安信用社)各存款500萬寓300萬元,存期為一年,雅安信用社書面承諾因存款爭議發(fā)生訴訟由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同日,雅安信用社將兩筆存款以65%的額度借給四川康渝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渝公司),期限一年,并簽訂了借款合同。同日,康渝公司和成都華帝房地產綜合開發(fā)公司(以下簡稱華帝公司)向農經站一次性支付高額利息81.15萬裕1999年8月,萬州區(qū)龍寶農村信用社(以下簡稱龍寶信用社)將農經站收購。因康渝公司是西南超磊石材公司(以下簡稱石材公司)的前全資子公司,康渝公司沒能如期歸還借款,1999年11月,雅安信用社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石材公司償還貸款本息,并將華帝公司、康渝公司、農經站等列為第三人。2000年4月21日,龍寶信用社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雅安信用社支付存款本息。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審查龍寶信用社與雅安信用社存單糾紛管轄異議上訴案中,認為該案與四川省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雅安信用社訴石材公司借款案基于同一事實和同一法律關系,遂致函并派員同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協(xié)商管轄。因協(xié)商未果,2000年2月15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就龍寶信用社與雅安信用社存單糾紛案管轄問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2000年12月,四川省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本案案卷報送最高人民法院審查。
二、 兩地法院的分歧意見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有管轄權,理由是:第一,雅安信用社起訴石材公司,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以下簡稱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八條的規(guī)定,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該案雙方當事人均在雅安市,根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有管轄權。第二,龍寶信用社未在法定期間提出異議,現(xiàn)提出異議不予審查。第三,雅安信用社與龍寶信用社(農經站)之間的管轄約定對該案無約束力。第四,四川省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在先,龍寶信用社(農經站)在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在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后發(fā)現(xiàn)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立案受理時,應將案件移送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處理。第五,四川省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該案符合方便訴訟的原則。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有管轄權。理由是:第一,該案屬存單糾紛。第二,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雅安信用社訴華帝公司、康渝公司的案件與農經站訴雅安信用社的案件屬同一事實,同一法律關系,應作為一案,由一個法院受理。第三,管轄協(xié)議有效,依協(xié)議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有管轄權。
三、 最高人民法院處理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認為,本案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事實,有龍寶信用社(農經站)、雅安信用社、康渝公司、華帝公司、石材公司的陳述及存單、匯票、各種合同、協(xié)議為證。對此,案件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及兩地法院均無異議。事實說明,龍寶信用社(農經站)通過雅安信用社以存單方式借款給康渝公司,從中賺取高額利息,他們之間關系的實質是借貸關系。龍寶信用社(農經站)是真正的出資人,康渝公司、華帝公司是用資人,而雅安信用社實際接受龍寶信用社(農經站)資金后,將部分款轉借他人,獲取不當利益。從表面上看,其符合借款人的條件,實質上對非法借貸起了幫助作用。龍寶信用社(農經站)有權要求雅安信用社、康渝公司等還款?,F(xiàn)雅安信用社以借款糾紛為由,向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石材公司,并將華帝公司、康渝公司、龍寶信用社(農經站)列為第三人。由于龍寶信用社處于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地位,使其失去提出異議的資格。而龍寶信用社(農經站)在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通知其應訴前,已經基于同一法律事實及與雅安信用社的管轄協(xié)議,以存單糾紛為由,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且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7)8號司法解釋,將實際用資人康渝公司、華帝公司列為第三人。因此,基于同一法律事實,因訴訟請求不同產生了兩個案件,按照 《民事訴訟法》有關規(guī)定,應由有管轄權的法院作為一案受理。該案是以存單為表現(xiàn)形式的借貸糾紛,應由金融機構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但該案當事人對管轄有約定,而且該約定不違反級別管轄、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本著當事人有約定依約定的原則,本案應由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行使管轄權。
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本案實際情況,依照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指定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管瞎本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