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03年03月31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2002〕民二他字第30號
施行日期2003年03月31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盼盼集團有限公司與阜新液壓件廠購銷合同糾紛一案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jù)你院請示報告中所述的事實,1998年5月1日,阜新液壓件廠(以下簡稱液壓件廠)對原營口機床廠(以下簡稱機床廠)提起訴訟時,并不知道機床廠與盼盼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盼盼集團)正在辦理收購事宜。此后,液壓件廠在同樣不知道機床廠已被盼盼集團收購的情況下,于1999年5月日再次向機床廠及其法定代表人主張債權,對該行為應當視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140條規(guī)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使訴訟時效中斷的行為。液壓件廠對機床廠的訴訟時效應從1999年5月6日起重新計算。液壓件廠于2000年5月18日對承接原機床廠債權債務的盼盼集團所提起的訴訟并未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