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03年06月12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2003〕民二他字第6號
施行日期2003年06月12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2003年6月12日 [2003]民二他字第6號)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3]冀民二請字第1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債權人通過郵局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向保證人發(fā)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在債權人能夠提供特快專遞郵件存根及內容的情況下,除非保證人有相反證據推翻債權人所提供的證據,應當認定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了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