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03年05月12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2003〕民立他字第15號
施行日期2003年05月12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2003年5月12日 [2003]民立他字第15號)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2003〕23號《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確認書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對于中國公民黃愛京申請人民法院承認的韓國法院離婚確認書,應視為韓國法院出具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該離婚確認書法律效力的案件,人民法院可比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和《關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有關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的精神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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