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執(zhí)法人體血液采集技術規(guī)范
(GA/T1556-2019)
本標準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總隊和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云南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山西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大理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等單位起草。2019年4月19日發(fā)布,2019年5月1日實施。本標準規(guī)定了道路交通執(zhí)法活動中人體血液的提取、保存、送檢的技術要求,適用于道路交通執(zhí)法活動中涉嫌飲酒、醉酒人員的血液采集,涉嫌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國家管制其他精神、麻醉藥品人員的血液采集可參照執(zhí)行。公安機關辦理其他案事件需要采集血液的亦可參照執(zhí)行。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道路交通執(zhí)法活動中人體血液的提取、保存、送檢的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道路交通執(zhí)法活動中涉嫌飲酒、醉酒人員的血液采集,涉嫌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國家管制其他精神、麻醉藥品人員的血液采集可參照執(zhí)行。公安機關辦理其他案事件需要采集血液的亦可參照執(zhí)行。
2 血液采集
2.1 活體血液提取
2.1.1 活體血液樣本提取宜在醫(yī)療機構進行,不具備在醫(yī)療機構提取血液樣本條件的,可以在實地進行提取。
2.1.2 活體血液樣本的提取,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能力的醫(yī)務人員、法醫(yī)或者其他專業(yè)人員進行。
2.1.3 提取活體血液樣本時,宜使用專用的一次性采血器材,參見附錄 A。
2.1.4 提取血液樣本時,皮膚消毒劑宜使用不含醇類的聚維酮碘、0.1%苯扎氯銨溶液、0.1%苯扎溴銨溶液、1.0%醋酸氯己定溶液、雙氧水(20%)及不含乙醇的碘伏溶液,不應使用含醇類或其他揮發(fā)性有機物的消毒劑。
2.1.5 血液樣本提取容器應使用有效期內加抗凝劑的具塞干試管。
2.1.6 血液樣本宜提取上肢外周靜脈血液。提取的血液樣本應分為 A 管和 B 管,其中一管用于檢測,一管用于復核備用,每管中采血量應不少于 2mL。提取到具塞干試管中的血液樣本,應輕輕搖動,與抗凝劑進行充分接觸后,當場裝入物證密封袋,并封存。
2.2 尸體血液提取
2.2.1 尸體血液樣本提取應由法醫(yī)或其他有相應資質、能力的專業(yè)人員進行。
2.2.2 提取尸體血液樣本時,采血器材應保持潔凈;盛裝血液樣本的容器應潔凈干燥,密封性良好。
2.2.3 提取尸體血液樣本時,取樣部位應進行皮膚清潔,避免使用含醇類或其他揮發(fā)性有機物的消毒劑。
2.2.4 血液樣本宜提取股靜脈血,當股靜脈血無法提取或提取量不足時,可采用完整心腔內的血液。需要解剖提取時,采樣部位及提取方法參見附錄 B。
2.2.5 提取的血液樣本應分為 A 管和 B 管,其中一管用于檢測,一管用于復核備用,每管中采血量應不少于 2mL。提取的血樣應當場裝入物證密封袋,并封存。如采血量不能滿足檢測需求,應由采血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2.3 血液樣本的保存
提取的血液樣本應放置冰箱冷藏室保存,冷藏溫度應保持在低溫2℃~8℃之間。檢測完畢后,復核樣本應放置低溫冰箱冷凍保存,冷凍溫度應當保持在-10℃~-18℃之間,保存期限不低于3個月。檢測樣本余樣和復核樣本經協(xié)商一致,可由檢測機構或具備樣品保存條件的辦案單位保存。
2.4 血液樣本的送檢
血液樣本送檢過程應保持低溫。
附 錄 A(資料性附錄)一次性采血器材
A.1 組成
一次性采血器材包括一次性采血針、不含醇類或其他揮發(fā)性有機物的消毒棉球或消毒劑、具唯一性編號的真空抗凝采血管、A/B管標簽、血樣密封物證袋。
A.2 標志
在包裝盒上應有產品名稱、制造單位名稱、生產日期、貯存條件及有效期等信息。
A.3 包裝
包裝應符合防潮、防塵、防震和運輸的要求。
A.4 貯存
一次性采血器材應貯存在干燥通風、無腐蝕性氣體、相對濕度不超過80%的倉庫中,貯存時應存放在原包裝盒內。
附 錄 B(資料性附錄)尸體血液采樣部位及提取方法
B.1 外周血
外周血提取方法見圖B.1,從腹股溝部切開皮膚,分離出股靜脈,潔凈注射針沿股靜脈走向刺入血管,抽吸遠心端血液。
B.2 心血
心血提取方法見圖 B.2,打開胸腔、剪開心包膜,潔凈注射針入右心房或右心室,抽吸血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