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機關: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含原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原國家計劃委員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fā)文字號:發(fā)改廳〔2008〕1392號
公布日期:2008.06.04
施行日期:2008.06.04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位階: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財政部關于扣押追繳沒收及收繳財物價格鑒定管理的補充通知
(發(fā)改廳[2008]1392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發(fā)展改革委、物價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財政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fā)展改革委:
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扣押、追繳、沒收及收繳財物價格鑒定管理工作,現就相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各級政府價格部門設立的價格鑒證機構為國家機關指定的涉案財物價格鑒定的機構,名稱統一為“價格認證中心”。原國家計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定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計辦[1997]808號)中涉及的“價格事務所”相應更改為“價格認證中心”。
二、各司法、行政執(zhí)法機關在辦理各自管轄刑事案件中,涉及價格不明或者價格有爭議、需要對涉案財物或標的進行價格鑒定的,辦案機關應委托同級政府價格部門設立的價格鑒定機構進行價格鑒定。
政府價格部門設立的價格鑒定機構可以接受辦案機關的委托,對非刑事案件中涉案財物或標的進行價格鑒定。
三、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鑒證機構從事國家機關委托的刑事案件涉案財物價格鑒定不收費,該項鑒定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價格認證中心業(yè)務量大小,核定專項經費撥款或補貼。
特此通知。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財政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