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04年06月24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法〔2004〕121號
施行日期2004年06月24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了進一步貫徹人民法院“公正與效率”的工作主題,維護司法公正,保證刑罰的正確執(zhí)行,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在全國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開展減刑、假釋工作專項大檢查。現將大檢查的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 大檢查的目的、意義
減刑、假釋是我國 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重要刑罰執(zhí)行制度,是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減刑假釋工作關系到刑罰的執(zhí)行和對罪犯的改造,關系到維護監(jiān)管場所的監(jiān)管秩序,關系到服刑人員的切身利益。多年來,全國各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在審判人員少、審判任務繁重的情況下,嚴格依照 刑法、 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辦理了大量的減刑、假釋案件,為改造罪犯、預防犯罪,維護社會穩(wěn)定發(fā)揮了積極的作用。同時,我們也應該清醒地看到,全國法院減刑、假釋工作中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對這些問題不重視、不解決,減刑、假釋工作就會受到影響,刑罰就無法正確執(zhí)行,司法公正、法律的權威性就得不到保障。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從今年6月至明年3月,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減刑、假釋工作的專項大檢查。目的就是為了總結工作經驗,認真清理和糾正存在的問題,進一步改進和加強減刑、假釋工作。
二、 大檢查的案件范圍和內容
減刑、假釋工作專項大檢查的范圍是1998年以來,重點是2001年以來各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