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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山東青島、日照、東營、濟南考察工作時的講話-充分發(fā)揮司法調解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積極作用
來源: www.f9km6.cn   日期:2023-07-10   閱讀:

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06年09月30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6年09月30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如何認識和把握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產生的特點和規(guī)律,建立健全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機制,是構建和諧社會所必須研究和解決的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戰(zhàn)略性的重大課題。人民法院加大司法調解力度審結民商事案件,最大限度地做到案結事了,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是在新時期建立健全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機制的重大舉措,事關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事關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事關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構建。司法調解在這一進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明確將“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作為新時期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的重要指導原則,提出將加強司法調解作為促進和諧社會構建的一項十分重要和突出的工作來抓,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下面,我談幾點意見。

一、 適應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需要。重新審視司法調解的功能和作用

新中國成立以來,司法調解經歷了“調解為主”、“著重調解”和“依法自愿調解”三個大的歷史階段。人民法院司法調解工作在取得很大成績和進展的同時,也面臨許多新的問題。表現在:雖然有的地方、有的法院這項工作抓得很緊,效果顯著,但從全國看,這項工作開展得還不盡如人意,各地情況很不平衡。一些法院過分強調“一步到庭”、“當庭宣判”,對調解重視不夠,該調不調,能調不調,調解結案率直線下降,從20世紀80年代全國一審民商事案件的調解率80%以上到現在的30%左右。二審案件的調解率更低。這種狀況直接導致了民商事案件上訴、申訴增加,涉訴信訪壓力增大,強制執(zhí)行案件增多以致成為造成“執(zhí)行難”的重要原因之一,影響了人民法院定紛止爭能力的發(fā)揮。造成司法調解率下降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對司法調解的價值認識不到位。從20世紀80年代末以來,隨著審判方式改革的不斷深入,不少法官對案件調解的重視程度降低,忽視司法調解的積極作用,認為調解是一種“和稀泥”的工作方法,與公平正義原則相違背,是審判水平不高的體現,故對調解持消極態(tài)度。

二是一些案件案情復雜,當事人之間矛盾深,對立情緒嚴重,導致案件調解工作難度大,調解率不高,因而一些法官對調解有畏難情緒,在工作中往往堅持寧判勿調。

三是有的法官缺乏社會實踐和社會閱歷,缺乏調解經驗和調解能力,導致調解出現“事倍功半”的現象,調解工作難以取得預期的效果。

四是調解比判決更需要時間,調解結案往往容易超審限,而在許多法院案件審限又是一項考核硬指標,所以導致有些法官寧肯在審限內下判,也不超審限調解。

五是對中國的國情認識不足。沒有認識到,中國是一個農業(yè)大國,十三億人口中有九億農民,農民占70%,他們中間大多數人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識缺乏、法律意識淡薄。

應當清醒地認識到,廣大農村是中國社會的最基層,我們常說“基礎不牢,地動山搖”,農村不安穩(wěn),社會就難以安穩(wěn)。從中國國情出發(fā),在短期內完全靠判決不能解決問題,因此,應當大力推行司法調解。前些年,推行審判方式改革,提出公開開庭審理,強調證據舉在法庭,事實擺在法庭,道理講在法庭,提高當庭宣判率的要求,是符合審判規(guī)律的。但必須認識到,在中國要有一個循序漸進的發(fā)展過程,俗話說,“欲速則不達”。現在強調做好司法調解工作,符合各地經濟社會發(fā)展不平衡和公民的法律文化素質參差不齊等現狀,比較適合我國現階段的具體國情。

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的進程中,加強民商事司法調解力度,進一步規(guī)范和完善司法調解制度,這是適應我國經濟與社會全面協(xié)調可持續(xù)發(fā)展,切實落實司法為民要求,貫徹落實“公正司法,一心為民”工作方針的重要方面。各級人民法院認真貫徹“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指導原則,特別是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加強司法調解,對于化解矛盾糾紛,增進鄰里和睦,維護社會穩(wěn)定,促進和諧社會構建,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在保障改革,促進發(fā)展,維護穩(wěn)定等方面肩負著重要使命。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關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的決議》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要切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為促進經濟社會發(fā)展、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新的貢獻。我們所要建設的和諧社會,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一個和諧的社會必定是有序的社會,而一個有序的社會必定是一個民主與法治的社會。在全社會實現公平正義,就是讓全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得到妥善協(xié)調,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得到正確處理,社會公平和正義得到切實維護和實現。

大家知道,司法調解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一項重要的訴訟制度,也是我國各級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的重要方式。司法調解制度根植于我國的長期司法實踐,因其具有許多優(yōu)勢而被國際司法界稱為“東方經驗”。司法調解制度與我國經濟社會發(fā)展具有高度的內在協(xié)調性。表現在:司法調解與我國特定的文化背景相吻合,通過把講理與講法結合起來的方法,讓當事人能夠接受調解結果,自動履行程度高,從而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fā)展的需要相協(xié)調,符合我國市場經濟的價值目標;與我國法院系統(tǒng)各項工作的發(fā)展狀況相適應,能夠緩解法院的巨大壓力;與我國民主與法制發(fā)展水平相適應,在我國社會公眾的法治意識相對薄弱、法律制度不完善的情況下,運用政策與法律相結合的辦法進行司法調解,及時化解社會矛盾,實踐證明既是可取的,也是可行的。司法調解是當事人雙方在人民法院的法官主持下,通過處分自己的權利來解決糾紛的一種重要方式。它以當事人之間的私權沖突為基礎,以當事人一方的訴訟請求為依據,以司法審判權的介入和審查為特征,以當事人之間處分自己的權益為內容,實際上是公權力主導下對私權利的一種處分和讓與。司法調解對于化解社會矛盾、徹底解決糾紛具有司法裁判所無法替代的作用。

在我國文化傳統(tǒng)中,調解不但表現為一種解決糾紛的方式,同時體現了一種社會秩序的安排,代表了一種特殊的文化價值取向,反映了傳統(tǒng)儒家文化追求自然秩序和諧的理想。司法調解更適合于中國國情,有利于調處各種矛盾和糾紛。可以肯定,不論我國經濟社會條件發(fā)生多大變化,在今后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包括司法調解在內的各種調解不僅符合我國廣大民眾思想觀念和文化傳統(tǒng),而且適應構建和諧社會、促進社會穩(wěn)定的需要。

二、 加大司法調解力度,拓寬司法調解適用范圍

我國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對哪些民商事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規(guī)定得比較原則、抽象,也很簡單。最高人民法院雖在有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商事案件的司法解釋中作了一些規(guī)定,但從整體而言,沒有規(guī)定哪些民商事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這項工作需要進一步加強。

當前,司法實踐中普遍認為,應列入調解范圍的民商事案件主要有兩類:一類是當事人申請調解的案件;另一類是特定的涉及家庭關系、相鄰關系和其他涉及身份關系的案件。這些案件涉及家庭生活的和睦穩(wěn)定,相鄰關系的和諧共處,社會關系的長治久安,以調解方式結案更有利于實現重要社會目標。比如一些家庭中的撫養(yǎng)、扶養(yǎng)、贍養(yǎng)糾紛,采光、排水、通風、宅基地等相鄰關系糾紛,如果判決結案很可能導致矛盾激化、世代結仇或者形成新的矛盾,難以做到案結事了,經常出現所謂勝訴一方并非是勝利者的局面。而通過調解結案,則很可能形成雙贏的局面,產生良好的社會效果。

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精神和民商事案件司法調解的實踐經驗,對于一些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群體性糾紛案件,產生糾紛后當事人仍需在一起繼續(xù)工作或者生活的案件,法律規(guī)定不明確或者法律規(guī)定滯后的案件,我認為可以列入司法調解工作的范圍。如婚姻糾紛案件;收養(yǎng)糾紛案件;撫養(yǎng)、扶養(yǎng)、贍養(yǎng)、繼承糾紛案件;分家析產糾紛案件;相鄰關系糾紛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涉及人民調解協(xié)議糾紛的案件等。

當然,各級人民法院在開展司法調解工作過程中,要根據當地民商事案件實際情況,從不同角度去確定需要通過司法調解結案的類型,不宜“一刀切”。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民事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以下七類案件原則上應當通過調解方式解決:(1)對于有關部門領導和社會特別關注的案件;(2)涉及眾多當事人切身利益的案件;(3)可能“按下葫蘆起來瓢”的案件;(4)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案件;(5)一審裁判有錯誤二審又改不利索的案件;(6)判決結案雙方當事人證據都不很扎實的案件;(7)判決結案難以平息糾紛的案件。他們還提出強化調解、案結事了的審判工作要求,這對于正確引導法官進行調解,調動法官司法調解積極性,起到了很好的推進作用,同時也創(chuàng)造了一個良好的氛圍,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又如,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于訴諸法院的民商事案件,加大庭前調解和訴訟調解的力度,把調解作為解決糾紛的優(yōu)先選擇,密切與人民調解組織、仲裁機構、行政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相互配合、相互銜接,積極發(fā)揮人民調解組織的積極作用,探索構建多元化社會糾紛解決機制,司法調解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該市兩級法院2005年一審民商事案件調解率為59.4%,今年上半年為63.1%,其中利津縣人民法院達到72.2%。據介紹,該院采用調解方式結案的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不足5%,其余均自動履行,這樣既降低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又節(jié)省了人民法院的審判資源。

在現階段,不論案件是處在一審期間、二審期間還是再審期間;不論案件是在人民法庭、在地方各級法院,還是在最高法院,只要有可能通過司法調解方式解決糾紛的,都是司法調解的對象,都屬于司法調解的范圍。實踐證明,不但小額民商事糾紛案件能夠通過調解方式結案,大額民商事糾紛案件也同樣可以通過調解方式結案。除了在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審理中進行調解外,對于輕微的刑事案件,特別是刑事自訴案件,也可以進行調解;甚至對于一些重大的刑事案件也可以嘗試引入司法調解機制,因為如果這些案件處理得當,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屬得到撫慰和補償,可以相應地減輕他們的痛苦和對立情緒,有利于刑事案件的審理,但這絲毫不意味著可以以錢抵罪。各級人民法院要以科學發(fā)展觀為統(tǒng)領,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工作原則,把調與判緊密地結合起來,除法律和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不得進行調解的案件外,原則上都可以使調解成為民商事案件處理的程序,凡是沒有經過調解的民商事案件不要輕易下判。

三、 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工作宗旨。樹立司法調解工作的新目標

各級人民法院特別是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應當多用調解方式解決矛盾糾紛,用“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原則來指導民商事審判工作。為此,必須確立新時期司法調解工作的目標。

1.以案結事了為目標。民商事案件的審結,不能簡單地追求數量,要以質量作為根本,以案結事了作為最大的效率,以案結事了作為最高追求和終極目標。調解始終強調當事人的積極參與,通過當事人自愿協(xié)商而不是法官依法裁判來解決糾紛,當事人對整個訴訟過程非常清楚,對形成的結果原因非常了解,容易理解和接受最終的訴訟結果。調解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訴訟的對抗性。調解強調當事人之間的友好協(xié)商和妥協(xié),促進當事人之間互諒互讓,有利于社會的和諧與穩(wěn)定。從實踐中看,凡是通過調解方式結案的案件,當事人之間的矛盾都能得到緩解,糾紛都能妥善解決,一般不會留有“后遺癥”。

2.以勝敗皆服為目標。人民法院依法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對各類市場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爭議進行處理,應該說,無論是司法裁判,還是司法調解,都是以雙方當事人勝敗皆服作為目標和追求。無論是作出的裁判還是主持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都應當努力讓雙方當事人贏得堂堂正正,輸得明明白白。但是,實事求是地說,以判決結案,要做到讓雙方都心服口服是相當困難的。但司法調解結案是可以做到的,因為它具有司法裁判所無可比擬的優(yōu)勢,在法官主導下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是他們依法自行處分民事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結果,雖然最終達成的調解結果可能與各自的訴訟預期存在距離,但都能面對和接受,都能服從法院主導下處理糾紛和矛盾的結果。

3.以定紛止爭為目標。司法調解工作是一項政策性、法律性很強的群眾思想工作。在調解過程中,要切實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做好、做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但不能強行調解、強迫調解,更不能以判壓調。要在當事人自愿的前提下進行調解。要兼顧法律政策和人民群眾工作生活習慣,進行合理調解,既合原則,又近人情,雙方當事人服調服判息訴,同時也讓有類似情況的當事人或者案外人受到感染,產生良好的社會效果。調解結案更有利于定紛止爭,調解的案件不應出現上訪、纏訴的現象,不能案結事不了。

四、 開辟各種調解途徑,推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建立和完善

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第十一個五年規(guī)劃綱要》,提出了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歷史任務,從完善社會管理體制的角度,要求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高度重視并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妥善協(xié)調各方面利益關系,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人民內部矛盾,依法及時合理地處理群眾反映的問題。健全人民調解制度,完善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機制。

在當前和今后相當長一段時期內,我國經濟社會發(fā)展面臨的矛盾和問題可能更復雜、更突出。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發(fā)展,隨著我國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fā)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和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不斷完善,隨著我國工業(yè)化、城鎮(zhèn)化和經濟結構調整加速,隨著我國社會組織形式、就業(yè)結構、社會結構的變革加快,隨著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推進,我們正面臨著并將長期面對一些亟待解決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因此,正確應對這些矛盾和問題,花大力氣妥善協(xié)調各方面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各種社會矛盾,大力促進和諧社會構建,既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內容,也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宏偉目標的重要前提。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深化,市場主體多元化的趨勢日益明顯。多元化的經濟主體、多層次的經濟關系、多角度的經濟交往,勢必對爭議解決方式提出多元化的要求,以滿足不同主體在不同經濟社會關系中對公平、效率在不同層次上的需求。發(fā)展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我國傳統(tǒng)發(fā)展的歷史延伸,是適應市場經濟主體多元化的必然選擇,是一種國際化的趨勢所向,也是正確處理新的歷史條件下產生的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調解可在法官主持下,也可在法官指導下由人民調解組織進行,也可在法官指導下由律師進行,也可在法官指導下由居委會、村委會進行等。要盡快形成多種調解并舉的機制。我們一定要抓住機遇,因勢利導,支持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建立和完善,探索開辟多元化調解機制的新途徑。在當前,特別要注意處理好以下幾個方面的關系:

1.處理好司法調解與司法裁判的關系。民商事案件的類型千差萬別,當事人的情況也各不相同,需要針對不同案件情況,因時、因地、因人而異地采取靈活機動的調解方法和措施,真正做到有的放矢,對癥下藥。判決和調解都是人民法院解決民商事糾紛的基本形式,二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在當前及今后相當長的時期內,各級人民法院要按照“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原則,進一步加大通過司法調解方式解決糾紛的比重,盡可能地引導當事人在平等自愿、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xié)議,減少當事人之間的對抗,降低訴訟成本。各級人民法院特別是基層人民法院的法官,要盡量用“和諧”的方式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和糾紛,盡可能避免一判了之,案結事未了。同時要避免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要注意調解方式和方法,選擇和確定調解方式要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因案制宜、因人制宜。注重調解方式,靈活多樣,提高調解技巧,升華調解藝術。在調解中,要做到不輕不重,彬彬有禮;不緊不慢,抓住時機;不偏不倚,兩頭滿意。把“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原則貫穿于整個訴訟過程中。在依照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自愿合法的基礎上,在調解方式上充分體現靈活性,在司法調解的場所、法官著裝、交流形式等,與正式開庭相區(qū)別,為緩解矛盾創(chuàng)造一個良好的氣氛,體現人性關懷和融洽氛圍。在工作目標上,以案結事了為標準來衡量、檢驗司法調解的價值、功能和效果。實踐證明,凡是在民商事審判中,將調解貫穿于整個訴訟過程,就能使民商事審判走出上訴少、申訴少、申請再審少、涉訴上訪少的良性發(fā)展新路子。

2.處理好司法調解與人民調解的關系。人民法院是聯(lián)系人民群眾的橋梁和紐帶,充分發(fā)揮人民調解的作用,支持人民調解的工作,就是體現這一性質的重要方面。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支持和指導,是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的一項重要基礎工作,也是“楓橋經驗”的重要精神。指導好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是人民法院的重任;培訓好人民調解員,也是人民法院的職責所在。司法調解和人民調解處于不同的調處社會矛盾糾紛階段,各自發(fā)揮著獨特的重要作用,二者緊密相連,不可替代。當前,協(xié)調好司法調解與人民調解之間的關系,著重做好以下幾項工作:(1)建立專項管理制度,聯(lián)合司法行政部門共同管理和指導人民調解工作。(2)建立專項統(tǒng)計和調研制度,便于及時了解和掌握新情況、新問題。(3)建立專項培訓制度,幫助人民調解員提高法律知識水平和調解糾紛的能力。(4)建立定期信息反饋及通報制度。(5)建立資源共享制度。通過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充分發(fā)揮人民調解員的作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承認人民調解達成的協(xié)議,可以最大限度地解決矛盾,將矛盾消弭在萌芽狀態(tài)。凡是經人民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性質的協(xié)議,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減少這些非訴訟方式解決的糾紛進入司法領域,節(jié)約司法資源,緩解訴訟壓力。

3.處理好司法調解與其他調處矛盾手段的關系。發(fā)揮司法調解前的各種社會調解職能作用,促進多元化調解機制的建立。根據法律規(guī)定,對于未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行政機關和仲裁機構也可以進行調解。一旦行政調解等手段無效,當事人選擇進入司法程序時,就及時進行司法調解,發(fā)揮多元調解機制的作用,做好司法調解與行政調解等其他社會調解的銜接。抓緊研究和摸索行政案件協(xié)調解決的新思路,嘗試和探索輕微刑事案件和刑事自訴案件調解解決的新模式。充分發(fā)揮如工會、婦聯(lián)、城市街道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交警隊、派出所等與當事人聯(lián)系密切的單位和部門在解決糾紛方面的重要作用。把庭內調解與庭外調解及庭外和解有機地結合起來。征得各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委托具有相關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組織或者個人對案件進行調解,包括人民調解委員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律師等,像行業(yè)協(xié)會、專業(yè)技術委員會、行業(yè)專家等。可以憑借他們的法律知識和專業(yè)知識及調解經驗,在得到人民法院和當事人的信任的情況下,協(xié)助調解。改變過去司法調解方式單一的狀況,激活調解資源,依法引入社會力量協(xié)助法院調解,充分利用社會力量解決社會糾紛。認真研究和探索司法調解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等社會調解的有機銜接,嘗試多元化調解糾紛解決機制,真正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

五、 充分發(fā)揮司法調解作用,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提出的重大任務。黨的十六大報告提出,要努力形成全體人民各盡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的局面,鞏固和發(fā)展民主團結、生動活潑、安定和諧的政治局面。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fā)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的總體布局,更加明確地由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三位一體發(fā)展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四位一體。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我們黨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chuàng)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新局面的全局出發(fā)提出的一項重大任務,適應了我國改革發(fā)展進入關鍵時期的客觀需要,體現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

1.司法調解更有利于扭轉和改變“重刑輕民”的觀念和做法。人類越是走向文明,就越需要加強民商事立法,越需要強化民商事審判職能。在一定意義上說,民商事審判的地位和作用,是衡量一個國家是否穩(wěn)定發(fā)展、社會是否文明進步的一個重要標志。應該說,這些年來,“重刑輕民”的觀念和做法有所改變,但仍未改變民商事審判工作長期處于一種與其擔負的職責不相稱的狀態(tài)。在我國,民商事案件占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總數的90%以上,民商事審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大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梢哉f,民商事審判工作主動了,整個人民法院的工作就主動了。近幾年涉訴上訪案件增多,影響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因素增多,所反映出來的問題絕大多數與民商事審判有關。過去不少人認為刑事案件影響社會穩(wěn)定,民商事案件涉及經濟社會發(fā)展和進步,這也是造成“重刑輕民”觀念長期擁有市場的重要原因之一。實際上,人民法院審理好刑事案件,懲罰犯罪,對于維護社會穩(wěn)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時審理好民商事案件特別是在審理民商事案件中運用司法調解方式解決糾紛、化解矛盾,是在更大范圍內、更廣領域內維護社會穩(wěn)定。因為民商事案件數量多、涉及人員和范圍廣,與人民群眾衣食住行息息相關,與老百姓的生產生活緊密相連,與社會經濟秩序密不可分。民商事案件得到妥善處理,尤其是通過司法調解結案,就會使各種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各類社會矛盾得到有效化解,就會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護和實現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就能夠進一步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發(fā)展。強化司法調解工作,使案件處理盡可能地做到案結事了,讓當事人服判息訴,社會穩(wěn)定就多了一份保障,民商事審判的作用就會愈加顯現。

2.司法調解有利于促進人民內部團結,維護家庭、社區(qū)和鄰里關系的安定,更能有效地防止“民轉刑”。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以和諧社區(qū)、和諧村鎮(zhèn)、和諧鄰里、和諧家庭作為重要切入點。大量案件的當事人在解決糾紛后仍然需要在一起工作、生活,有著千絲萬縷的聯(lián)系。司法裁判雖然解決了一時一地一案的矛盾和糾紛,但很可能形成新的矛盾和糾紛,往往勝訴者并不一定就是勝利者。從多年實踐看,不少刑事案件都是因民商事案件未得到妥善處理導致矛盾激化而成。民間常說的“一年官司十年仇”、“一朝官司、世代冤仇”,就是這種尷尬局面的形象寫照。通過司法調解方式結案,可以把當事人的思想做通、做透,不留“尾巴”,沒有任何隱患,徹底消弭矛盾,理順了社會關系,就可以有效地減少和降低“民轉刑”。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離社區(qū)、村鎮(zhèn)較近,與人民群眾聯(lián)系最密切,開展的各項工作特別是司法調解工作與構建和諧社區(qū)和和諧村鎮(zhèn)聯(lián)系最為密切。人民法庭面對廣大農村和農民,對于農村中常見的糾紛類型,如果能夠發(fā)揮自己熟悉農民思維模式和行為模式的優(yōu)勢,融法理、道理、情理為一體,通過調解方式了結糾紛、化解矛盾、平息爭端,有利于防止矛盾激化由民商事案件演變成刑事案件,有利于和諧社會關系的建立和完善。

3.司法調解更能體現平等主體的地位,發(fā)揮平等協(xié)商、平等對話的功能,創(chuàng)造更為和諧的氣氛。司法調解作為重要的訴訟機制,具有解決糾紛的其他方式所無法替代的獨特優(yōu)勢,讓訴訟更加人性化,體現當事人平等地位。更重要的是,調解結案更符合司法公正的實質要求。只有當事人自己最清楚糾紛的真相和他的利益所在,所以他們自愿選擇的處理結果應當最符合他們的利益需求,也最接近當事人追求的實體公正。因此,有利于當事人的自動履行,也有利于協(xié)調各方面的利益關系。

4.司法調解更能體現法官居中的作用,體現公平、公正的職能作用,體現司法公開、透明的特點。司法調解可以使當事人通過均衡自己的程序利益和實體利益,自由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糾紛解決機制。法官通過依法分別做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雙方互諒互讓,從而實現當事人利益最大化。司法調解同時也是一種具有開放性的糾紛解決機制,表現為調解協(xié)議的內容可以超出訴訟請求范圍,有利于促成當事人一并解決糾紛相關事項,徹底化解矛盾。

5.司法調解更能體現增長法官做群眾工作的本領。調解作為一項審判技巧,是審判工作經驗的提煉和升華,是一門藝術,是更高水平的審判。它不僅需要法學功底,還需要心理學、社會學等方面的才干。調解中,需要注重情、理、法的結合;需要吃透案情,把握好案件審判的走向;需要耐心和恒心,避免急躁情緒;需要有文字功底,使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表述準確,文字簡練。因此,做好司法調解工作,能夠全面培養(yǎng)和鍛煉法官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法官斷案不能是一個模式,要通過形式多樣的司法調解活動,從司法為民的角度出發(fā),在感情上拉近與當事人之間的距離,使當事人充分信任法官,信任人民法院,在內心深處真正接受調解并希望進行調解,從而密切人民法院與人民群眾的關系,提高法官做好群眾工作的能力,改善人民法院和法官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增強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6.司法調解更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節(jié)約司法資源。調解工作做得好的,可以節(jié)省人力、物力和司法資源。調解形式可以多樣化,不呆板,容易增加法院的親和力。高效的民事訴訟機制,應當是依法促使當事人正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防止當事人濫用訴權,降低訴訟成本,避免拖延訴訟。調解更符合訴訟效益的要求,具有簡便、高效、經濟的特點,調解方式靈活,能減輕當事人的訴訟負擔,也能節(jié)約司法資源。法院可以有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去處理其他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提高訴訟效率。調解具有程序的便利性、處理的靈活性和結果的合理性等特點。從調解過程看,調解結案一起案件可能要花費比判決一起案件的時間多,在人力、物力上可能要多投入一些,但從整體來看,一起案件調解結案后,雙方當事人都不上訴、不申請再審、不涉訴上訪,解除了很多后顧之憂,既穩(wěn)定了社會,又可以為人民法院節(jié)約司法資源,為黨和政府節(jié)約社會資源。從這個意義上說,調解結案有利于極大地提高司法效率、節(jié)約司法資源。

7.司法調解依托于悠久的歷史,更適合于中國國情。長期以來,受傳統(tǒng)儒學影響的中國文化崇尚和解、貶斥訴訟,倡導“和為貴”,所以調解制度在中國社會具有深厚的倫理基礎和文化底蘊。說到底,中國是一個重感情、重人性、富有人情味的社會。我們要更好地完善中國特色的司法調解制度,讓“東方經驗”更好地發(fā)揚光大。早在抗日戰(zhàn)爭時期,解放區(qū)就調解工作就制定了相關的規(guī)范性文件,如《陜甘寧邊區(qū)民刑事件調解條例》第十一條規(guī)定:系屬法庭之案,得由法庭以職權依據本條例之規(guī)定進行調解,或指定雙方當事人之鄰居、親友或民眾團體從事調解??梢?,早在抗日戰(zhàn)爭時期解放區(qū)的法律規(guī)范性文件就對協(xié)助調解等事項作出了很好的規(guī)定。表明調解不拘泥于法院,對調解主體和調解場合作出了靈活性的規(guī)定。這也充分說明,司法調解自始就與人民調解等社會民間調解存在著天然的聯(lián)系,也是“馬錫五審判方式”依靠群眾解決矛盾糾紛的依據。“馬錫五審判方式”主要表現為,法官走出法庭,深入農村,調查研究,在田間炕頭為人民群眾解決糾紛。法庭指定調解包括,指定雙方當事人的鄰居、親友、當地公正士紳、長者、勞動英雄和群眾團體等進行調解;指定區(qū)鄉(xiāng)政府調解;審判人員會同當地干部群眾代表及雙方親族鄰里共同進行調解,將調查、立案、法官斷案、群眾參與、審判、調解融為一體。當時的司法調解工作對妥善解決人民內部矛盾,調動抗日積極性發(fā)揮了重要的作用。這種司法調解方式是我國人民司法優(yōu)良傳統(tǒng)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當前社會經濟巨大變革的時期,強調司法調解方式的多元化,具有特殊的內涵和特別的意義?!榜R錫五審判方式”的具體方法可以與時俱進,這種深入農村調查研究,就地審判不拘形式,群眾參與解決問題,密切聯(lián)系群眾,走群眾路線的精神和傳統(tǒng),應當繼承和發(fā)揚光大。

8.司法調解更有利于排除干擾,防止司法不公,防止干擾司法。從這些年的司法實踐來看,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對人民司法工作形成了不少干擾,社會比較關注,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某些案件的司法不公,因為這種干擾一般都是有利于一方當事人。在調解標的上,不僅小額糾紛,大額糾紛也可以進行司法調解。如前些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審理的浙江溫州的一個案子,當事人爭議的標的額超過億元,當時社會各方面都比較關注,考慮如果下判,不管怎樣判,雙方當事人都會不服,就強調調解,最后圓滿地調解結案,雙方當事人都很滿意,社會效果非常好。通過司法調解處理雙方當事人的糾紛,按照當事人的意愿形成最后的案件處理結果,就可以有效地排除來自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等各方面的干涉,也可以有效地排除人情、關系、金錢的干擾,有利于人民法院更好地實現獨立公正審判。

六、 不斷創(chuàng)新,努力開創(chuàng)司法調解工作新局面

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第十一個五年規(guī)劃綱要》,明確提出完善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機制。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進程中,舊有矛盾不斷積累,新生矛盾不斷出現,深層次矛盾逐漸顯露,一些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如國企改革、職工安置、勞動爭議、進城務工人員權益糾紛、城鎮(zhèn)拆遷、征地補償和“三農”糾紛等日益增多,特別是群體性糾紛居高不下,各種矛盾紛繁復雜,需要積極應對。面對新形勢,我們要與時俱進,更新調解觀念,改進調解方法,創(chuàng)新調解機制,更好地發(fā)揮司法調解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積極作用。

在推進司法調解工作過程中,要著重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自愿調解。開展司法調解,一定要建立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不能強行調解,不能強迫調解,不能違背當事人意志進行不平等的調解。司法調解是指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法官作為中間人,幫助雙方當事人對他們之間民事權利義務糾紛如何處理達成一致。法官促使當事人自愿解決糾紛,消除矛盾,不是通過國家的強制力即法官裁判,而是通過當事人相互認可的方式,這個認可包含法律賦予當事人行使的處分權。司法實踐中常說的互諒互讓,就是強調當事人在司法調解過程中依法處分自己的民事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就是通過當事人自愿協(xié)商,相互妥協(xié)與讓步,以達到化解矛盾解決糾紛的目的。司法調解程序的設置,目的就是為當事人自愿協(xié)商、友好解決糾紛提供機會和制度保障。

所謂自愿,包括當事人有決定是否調解的自愿,有決定調解開始時機的自愿,有選擇調解方式方法的自愿,有是否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自愿,有決定調解協(xié)議是否超出訴訟請求范圍的自愿,有決定調解協(xié)議生效方式的自愿等。總之,自愿是全方位的,貫穿在調解的方方面面,可以說是無時不在,無處不有。自愿是司法調解的靈魂,是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的核心。人民法院在答辯期滿前調解案件,應當經當事人各方同意,只要有一方當事人堅決不同意進行調解,法院就不得強行調解,不得強迫調解,不得借調解拖延訴訟。在案件受理后裁判作出前的整個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都享有申請調解的權利和是否調解的自由。當事人能否達成調解協(xié)議,以及調解協(xié)議的內容都由當事人決定。除侵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案外人合法權益之外,法官不應干預,確保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的前提下享有充分的司法調解自由。

2.依法調解。調解應遵守合法性原則。調解合法性原則包括程序合法與實體合法兩個方面。調解程序由法院的法官主持,因此,法官負有依職權保證調解程序合法的責任,并為當事人達成解決糾紛的協(xié)議提供正當的機會并保障這種權利。凡是有法律規(guī)定的,依法規(guī)定,講清法律。做到“交心交流不交易,說理說法不說情”。要善于把握當事人形成糾紛、產生矛盾的焦點,尋找最佳解決方案。要尋找利益平衡點,以妥善解決糾紛。要情法交融,善于渲染人世間美好的親情、友情,引導當事人人性中真、善、美的一面,促使當事人逾越利益的差異和沖突,平息矛盾、解決糾紛。還有一種要求就是,法官必須帶著對人民群眾的深厚感情進行調解,對當事人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明之以法,從關心人民群眾利益的角度出發(fā),不搞“和稀泥”,不損害任何一方當事人的利益??傊?,要注重調解過程和結果的合法性。

在實踐中,要充分注意把握調解結果的合法性,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調解協(xié)議內容公平自愿,二是調解協(xié)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對調解協(xié)議的內容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是否有損害當事人之外的他人合法權益,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違法情形,以及是否違反當事人自愿原則等,由法院負責審查,對調解協(xié)議的合法性予以確認。

3.民主調解。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xié)助。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民事調解工作的司法解釋中,將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解釋為“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社會經驗或者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的人”。這里包括的范圍很廣,既包括對某些專業(yè)方面知識豐富的人,如調解建設工程糾紛案件時,邀請建筑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調解醫(yī)療事故糾紛案件時,邀請??漆t(yī)生、醫(yī)學教授等;調解維修手表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時,邀請手表維修技師等;調解家庭或者社區(qū)糾紛案件時,邀請當事人近親屬、所在單位、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社會名流、社區(qū)賢達、家族長輩等。

在進行司法調解時,要全面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走群眾路線。調解前,要充分占有全面的材料,熟悉案情,梳理出案件糾紛的來龍去脈,做到心中有數,熟悉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事項,涉及相關數據要搞清,切忌匆忙調解。要研究好有關的法律條文精神,提示或者釋明法律利害關系和各種訴訟風險。要充分吸收人民群眾參加,邀請人民調解員參加司法調解活動,發(fā)揮各方面的積極性。

要把庭內調解與庭外調解和庭外和解有機結合起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調解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委托調解,經當事人各方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關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組織或者個人對案件進行調解,包括人民調解委員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律師協(xié)會等,像行業(yè)協(xié)會、專業(yè)技術委員會、行業(yè)專家等??梢詰{借他們的法律知識和專業(yè)知識以及調解經驗,在得到人民法院和當事人的信任的情況下,協(xié)助做司法調解工作。這種“請進來”、“托出去”的方式,在我國具有悠久的歷史,都是有利于促成調解的方式,采取哪一種方式都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精神,也符合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需求。

4.與時俱進,不斷創(chuàng)新。司法調解問題既是一個老問題,也是一個新問題,要常講常新,要“舊瓶裝新酒”,賦予新內涵,注入新活力,用“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十六字原則,來指導新時期人民法院司法調解工作。在推進司法調解進程中,要按照中央領導同志提出的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新要求,處理好繼承優(yōu)良傳統(tǒng)與發(fā)展創(chuàng)新的關系,既要繼承和發(fā)揚我國優(yōu)秀傳統(tǒng)司法文化傳統(tǒng),又要吸收和借鑒世界各國優(yōu)秀司法文化成果。發(fā)揚中國的優(yōu)秀傳統(tǒng)司法文化,就是要密切聯(lián)系群眾,走群眾路線,取得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尊重司法、信仰司法、崇尚司法。要面對中國人口眾多,各地經濟社會發(fā)展很不平衡,一部分當事人文化素質較差,法律意識淡薄的現實;要面對一些法院判決書五花八門,有的在判決書后附判后釋明,有的有司法建議,有的有專家意見的司法現狀等實際情況,采取積極靈活有效的措施,做好新時期司法調解工作。在吸收和借鑒世界各國優(yōu)秀司法文化成果方面,如美國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ADR)、日本和韓國的調停制度、法國的第三人調解制度和我國臺灣地區(qū)就調解事件設立利害關系第三人制度等,都有許多積極有益的內容可資借鑒和參考。此外,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的小額錢債法庭,在解決商務、勞務糾紛方面就發(fā)揮了快捷簡便解決糾紛的作用,也很有參考價值。推進司法調解機制改革,措施要得當,要與審判方式改革的其他措施相結合、相銜接。如可以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證據交換程序或者其他庭前準備程序,將調解程序結合起來,盡量避免對審判工作造成影響。

堅持調判結合,是具有中國特色民商事審判的必由之路,這一方向符合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符合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根本要求。廣大法官要按照中央領導同志提出的以“依法治國、執(zhí)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為基本內容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新要求,按照“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指導方針,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工作原則,成為司法調解的第一實踐者和積極推動者,使司法調解真正成為一種境界和信念,不斷提高司法調解能力,盡可能地通過司法調解方式審結案件,達到解決糾紛平息矛盾的目的,進一步發(fā)揮司法調解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進程中的積極作用。

推進司法調解的歷史重任已經落在我們的肩上,這是一項光榮而艱巨的任務,可謂任重而道遠!我堅信,全體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在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轉變觀念,求真務實,齊心協(xié)力,與時俱進,充分發(fā)揮司法調解積極作用,必將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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