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09年11月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9年11月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2009年11月)
一、強奸犯罪
1.構成強奸犯罪的,可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 強奸婦女1人1次,犯罪情節(jié)一般的,可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 強奸婦女情節(jié)惡劣的;強奸婦女3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二人以上輪奸婦女的;強奸致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可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根據強奸人數、次數、致人傷亡后果等犯罪事實和情節(jié)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 強奸婦女每增加1人,可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 強奸同一婦女每增加1次,可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3) 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可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4) 每增加一人輕傷,可增加四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5) 每增加一人重傷,可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 每增加一級一般殘疾的,可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嚴重殘疾的,可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級特別嚴重殘疾的,可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奸淫幼女的,可比照強奸婦女增加基準刑的10%~30%。
二、非法拘禁犯罪
1.構成非法拘禁犯罪的,可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 犯罪情節(jié)一般,未造成傷害后果的,可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 致1人重傷,犯罪情節(jié)一般的,可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 致1人死亡,犯罪情節(jié)一般的,可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根據非法拘禁人數、次數、拘禁時間、致人傷亡后果等犯罪事實和情節(jié)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 非法拘禁時間超過24小時,每增加12小時,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 每增加一人或者一次,可增加四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 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可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4) 每增加一人輕傷,可增加四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5) 每增加一人重傷,可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 每增加一級一般殘疾的,可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嚴重殘疾的,可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級特別嚴重殘疾的,可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 造成他人精神失常等其他嚴重后果的,可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可增加基準刑的10%~30%:
(1)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
(2)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為索取合法債務、爭取合法權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三、詐騙犯罪
1.構成詐騙犯罪的,可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 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 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可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 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可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根據詐騙數額、次數和其他犯罪情節(jié)的嚴重程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可增加基準刑的10%~30%:
(1) 在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制、生產或者銷售用于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的;
(2) 詐騙財物為被害單位、被害人所急需的生產資料,并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3) 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救濟、醫(y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搶奪犯罪
1.構成搶奪犯罪的,可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 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 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可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 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可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根據搶奪數額、次數和其他犯罪情節(jié)的嚴重程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 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可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 每增加一人輕傷,可增加四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可增加基準刑的10%~30%:
(1) 搶奪殘疾人、老年人、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財物的;
(2) 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等款物的;
(3) 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
(4) 利用行駛的機動車輛搶奪的。
4.在案發(fā)前自動歸還被害人財物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五、職務侵占犯罪
1.構成職務侵占犯罪的,可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 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在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 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可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根據職務侵占數額、次數等犯罪事實和情節(jié)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可增加基準刑的10%~30%:
(1) 侵占用于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款物的;
(2) 侵占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醫(y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3) 侵占法人、企業(yè)或其他組織急需要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
六、敲詐勒索犯罪
1.構成敲詐勒索犯罪的,可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 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在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 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可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根據敲詐勒索數額、次數和其他犯罪情節(jié)的嚴重程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 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 每增加一人輕傷,增加四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可增加基準刑的10%~30%:
(1) 帶有黑社會性質或地方惡勢力性質的;
(2) 以非法手段獲取他人隱私勒索他人財物的;
(3) 以危險方法制造事端進行敲詐勒索的。
七、妨害公務犯罪
1.構成妨害公務犯罪的,可在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根據妨害公務次數、致人傷害后果等犯罪事實和情節(jié)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 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 每增加一人輕傷,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可增加基準刑的10%~30%:
(1) 煽動群眾阻礙依法執(zhí)行職務、履行職責的;
(2) 持械妨害公務的;
(3) 燒毀警用、公務車輛的。
4.執(zhí)行公務行為不規(guī)范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八、聚眾斗毆犯罪
1.構成聚眾斗毆犯罪的,可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 犯罪情節(jié)一般的,可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 聚眾斗毆3次的;聚眾斗毆人數多,規(guī)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或者持械聚眾斗毆的,可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根據聚眾斗毆人數、次數、傷害后果等犯罪事實和情節(jié)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 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 每增加一人輕傷,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 每增加聚眾斗毆一次,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
3.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可增加基準刑的10%~30%:
(1) 帶有黑社會性質或地方惡勢力性質的;
(2) 組織未成年人聚眾斗毆的。
九、尋釁滋事犯罪
1.構成尋釁滋事犯罪的,可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根據尋釁滋事次數、犯罪情節(jié)的嚴重程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 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可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 每增加一人輕傷,可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 每增加尋釁滋事一次,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
3.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可增加基準刑的10%~30%:
(1) 在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尋釁滋事的;
(2) 持械進行尋釁滋事的;
(3) 帶有黑社會性質或地方惡勢力性質的。
十、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
1.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的,可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 犯罪情節(jié)一般的,可在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 涉及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5輛或者價值50萬元以上的;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可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根據犯罪數額、次數和其他犯罪情節(jié)的嚴重程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可增加基準刑的10%~30%:
(1)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救濟、醫(yī)療款物及其收益的;
(2) 以兩個罪名并列定罪處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