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10年06月24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2006〕民二他字第43號
施行日期2010年06月24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保證保險問題的請示報告》[〔2006〕遼高法疑字第4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是保險公司開辦的一種保險業(yè)務。在該險種的具體實施中,由于合同約定的具體內容并不統一,在保險公司、銀行和汽車銷售代理商、購車人之間會形成多種法律關系。在當時法律規(guī)定尚不明確的情況下,應依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確定合同的性質。你院請示所涉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蘆島分行訴中國人民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葫蘆島分公司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在相關協議、合同中,保險人沒有作出任何擔保承諾的意思表示。因此,此案所涉保險單雖名為保證保險單,但性質上應屬于保險合同。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多數意見,此案的保證保險屬于保險性質。
此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