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文物局
發(fā)文日期2014年08月14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法〔2014〕213號
施行日期2014年08月14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文物局(文化廳),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chǎn)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文物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大發(fā)展、大繁榮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正積極籌建最高人民法院博物館新館。最高人民法院博物館是全國法制類行業(yè)博物館,是我國優(yōu)秀司法文化展示、研究和社會普法教育的基地。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文物局為支持該館切實做好藏品征集工作,現(xiàn)就征集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 征集范圍
為集中展示我國各歷史時期的司法審判、司法文化發(fā)展狀況,重點展現(xiàn)建國以后,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審判事業(yè)取得的歷史成就,現(xiàn)向全國征集司法文物,主要分為以下五個方面:
(一)法律文獻類:反映我國各歷史時期的法律、法令及制度演變過程中的實物及文獻資料;記載、反映當時立法、審判活動的鼎銘、甲骨、簡牘、古籍、布告、牌匾、證章、服飾、錢幣、令狀、刻石及拓片、信函、日記、手稿、圖片、報刊及音頻、視頻資料等;涉及司法的國際雙邊、多邊條約、協(xié)定等文本原件及相關手稿。
(二)機構演變類:反映各歷史時期審判機關成立、發(fā)展、終止的牌匾、遺址沙盤、照片、法庭陳設及應用物品、檔案資料、印章、服飾及郵政信函、書刊、布告、令狀及相關的音視頻資料。各人民法院保存的珍貴歷史資料、文物目錄及相關照片等。
(三)司法審判類:反映各歷史時期重大審判活動、法院重大歷史事件、各項審判制度創(chuàng)建與發(fā)展的司法裁判文書、案例匯編、檔案資料、庭審音視頻資料、文件、圖片、令狀、印章、票證、牌匾、重要理論、實務著作及手稿、影視作品、有代表性的涉案物品等。反映中國參與或有中國法官參與的重大國際司法、審判活動的書籍、照片、證章、令狀、服飾、郵品、音視頻資料及其他有歷史價值的工作、生活用品等;建國以來,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案件的裁判文書、庭審音視頻資料及有紀念價值相關實物;反映重大審判活動的藝術創(chuàng)作等。
(四)法制人物類:反映各歷史時期法學界著名法官、思想家、學者的著作、傳記、審判活動的器物、服飾、文藝創(chuàng)作、照片、音視頻資料,本人所用的物品、收藏的字畫、瓷器、文玩等,本人參與重要案件裁判經(jīng)過的手稿、日記、裁判文書、證狀,法官的畫像、照片、雕塑、影音資料等。
(五)其他:最高人民法院歷次搬遷過程中散失的文獻資料,法律典籍,照片,工作、生活、學習用品,藝術作品,以及其他能夠反映各時期審判活動發(fā)展變遷的文物、資料。
二、 征集方式
藏品征集工作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yè)捐贈法》及《博物館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主要通過以下方式:
(一)以接受捐贈為主。對于捐贈的文物,博物館確定收藏的,向捐贈人頒發(fā)捐贈證書,文物展出時捐贈人永久署名。對于貢獻突出的,給予相應的獎勵,并視情舉辦捐贈儀式,在報紙、網(wǎng)絡等相關媒體上予以宣傳報道。
(二)文博單位保管的文物可采取復制、借展等方式。
(三)對于散存于個人手中的特別珍貴的文物、資料,可采取購買、代保管、復制等方式。
三、 征集工作的組織協(xié)調
本次征集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牽頭組織實施,請各省文物行政部門、各有關單位積極支持。涉及文物調撥、交換、復制、借展的具體事宜,依照有關法規(guī)辦理。各級人民法院和文物部門要高度重視,積極提供搜集線索。
(一)地方各高級人民法院要指定或抽調專人負責本地區(qū)的司法文物藏品征集工作。請各高院于8月30日前報送負責人名單。
(二)各級文物部門要加強協(xié)調,支持相關文博機構配合做好最高人民法院博物館的征集工作,甄選并提供相關司法文物線索或目錄。
(三)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強與文物部門的溝通聯(lián)系,制定切實可行的征集工作方案,積極發(fā)掘本地司法文物線索,共同把本地區(qū)司法文物征集工作開展好、落實好。
四、 征集工作聯(lián)系方式
涉及藏品征集的具體事宜,由最高人民法院博物館負責聯(lián)系辦理。
通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qū)東交民巷27號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博物館
郵政編碼:100745
聯(lián)系電話:010-67557823,67557826
聯(lián)系人:李延軍 王海波
傳真:010-67557822
201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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