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16年08月04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6年08月04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您提出的關于廢除或修改《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系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其中第二十四條出臺的背景是當時夫妻雙方惡意逃債侵犯債權人利益的情況比較多見,宗旨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從十幾年的審判實踐來看,法官覺得比較好操作,只要是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舉債,沒有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兩種例外情形,一般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確實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但是,這些年來,對二十四條的爭議也越來越大,認為其“讓婚姻充滿了風險”,“過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理論和實務界出現了要求廢除或修改二十四條的聲音。
現行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釋義》中這樣解釋:“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該約定對第三人不生效力,夫妻一方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按照在夫妻共同財產制下的清償原則進行償還?!薄氨究钪械摹蚧蚱抟环綄ν馑摰膫鶆铡?,是指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之間產生的債務,至于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還是個人債務,在所不問,即無論是為子女教育所負的債務,或個人從事經營所負的債務,還是擅自資助個人親友所負的債務,都適用本款的規(guī)定。”由此可知,從現行婚姻法的規(guī)定來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是基本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精神的,其與婚姻法第四十一條也不矛盾?;橐龇ǖ谒氖粭l是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的判斷標準,解決的是夫妻內部關系,即在夫妻離婚時,應當由舉債一方證明所借債務基于夫妻雙方合意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經營,否則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而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針對的是債權人起訴的債權債務糾紛,是對夫妻債務外部關系所作的規(guī)定。2014年我院針對江蘇高院的請示函復:“一方能夠證明所借債務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除外”,即在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兩種例外情形下又增加了一種除外情形。2015年我院針對福建高院的請示函復:一方對外擔保產生之債,一般不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針對審判實踐中出現的夫妻舉債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不知情配偶一方利益的情況,我們正在依法積極應對,努力完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經通過領導講話、答復、會議紀要、發(fā)布指導性案例以及培訓等多種形式對此問題進行處理。我們將積極配合全國人大和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問題的立法調研工作。待條件成熟時,我們將就夫妻共同債務問題制定新的司法解釋,為更好地保護婚姻案件中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依據。同時,在下一階段工作中,最高人民法院將認真對待并積極吸收采納代表提出的合理建議和意見,深入探索審判實踐中加強婦女兒童權益保護的有效途徑和方法;通過家事審判改革試點工作的推進,加大對下審判指導力度;通過指導性案例的集中發(fā)布,明晰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統(tǒng)一司法裁判尺度;通過加大對虛假訴訟的制裁打擊力度,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感謝您對人民法院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2016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