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16年10月08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6年10月08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您提交的關于完善企業(yè)破產制度暢通企業(yè)依法退出通道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破產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之一,是市場優(yōu)勝劣汰機制的重要保障,完善破產相關法律制度,加強破產審判工作,暢通企業(yè)依法退出通道,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也是破產審判工作發(fā)展的方向。近年來,我院一直為此而努力,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具體包括:
2014年底,發(fā)布了《關于在部分人民法院開展破產案件審理方式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在執(zhí)行與破產程序銜接、破產案件集中管轄、破產案件績效考核、破產案件信息化建設等方面,積極推動試點法院認真落實通知確定的各項任務,并適時召開試點工作經驗交流會,介紹推廣成功的試點經驗,研究解決試點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指導各級法院不斷提高破產審判隊伍的專業(yè)化能力和水平。
2015年6月,向中央作了《關于依法規(guī)范有序處置企業(yè)破產相關問題的報告》,請求中央統(tǒng)籌解決企業(yè)破產中的重大關鍵性配套問題。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上就處置“僵尸企業(yè)”作出了專門部署。
201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向中央財經領導小組專門匯報了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處置“僵尸企業(yè)”工作中法院推進破產審判工作的有關情況,習近平總書記指示要在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建立清算、破產審判庭。
2016年1月至4月,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專委杜萬華帶隊,就加強破產審判工作、依法處置“僵尸企業(yè)”工作先后赴湖北、浙江、四川、廣東開展調研。
201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立項并啟動建設“全國企業(yè)破產重整案件信息平臺”,以便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解決破產案件審判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加強宣傳交流,不斷提高審判質效,推動困境企業(yè)破產重整后實現再生。為保證2016年8月1日正式上線,經過四個多月的穩(wěn)步推進,在完成基礎信息采集工作的基礎上,該平臺已于2016年6月23日上線試運行。
為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關于“更加注重運用市場機制、經濟手段、法治辦法化解產能過剩,加大政策引導力度,完善企業(yè)退出機制”的精神,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要求, 2016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依法開展破產案件審理、積極穩(wěn)妥推進破產企業(yè)救治和清算工作通知》,對做好破產審判工作、推進企業(yè)重整和市場出清作出了具體部署。
2016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審理破產案件,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典型案例通氣會,介紹并公布了十大典型破產案例,既對完善破產案件審理的常態(tài)化機制、正確實施《企業(yè)破產法》具有重要意義,也為人民法院服務和保障經濟結構調整積累了豐富經驗,更為清理和處置“僵尸企業(yè)”、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供了有益借鑒。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依法處置僵尸企業(yè)的工作部署,按照中央關于在中級法院設立專門的清算破產審判庭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經商中央編辦同意,于2016年6月22日印發(fā)《關于在中級人民法院設立清算與破產審判庭的工作方案》,確定首先在北京、上海、天津、重慶四個直轄市的一個中級人民法院以及河北、吉林、江蘇、浙江、安徽、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四川等11個省的省會城市和副省級市中級人民法院設立清算與破產審判庭,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其余?。▍^(qū))省會城市和副省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清算與破產審判庭設立工作。方案還對人民法院設立清算與破產審判庭的工作思路、人員配備、配套措施和職能范圍等方面提出要求。
我院還將逐步修訂破產案件案由案號規(guī)定和建立科學的破產案件審理績效考核標準,逐步解決破產審判機構缺乏、破產審判能力不強和破產案件缺乏激勵等基礎性問題。
雖然近年來我們在完善破產審判制度、加強破產法制建設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與破產法制的完善和全國法院審判實踐發(fā)展的需要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在機制建設的前瞻性、系統(tǒng)性等方面還存在一定的不足。下一步,我們將充分吸收您的建議,在之前工作的基礎上,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積極努力,以推動破產制度建設和破產審判工作健康發(fā)展:
第一,加強破產審判工作的調研,特別是對《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發(fā)布以來,全國法院落實情況的調研,著力研究如何解決影響破產法實施和破產審判工作開展的體制機制性問題。例如,破產案件的立案難、受理難問題,破產審判工作的考核機制建設問題,破產審判工作的隊伍建設問題,等等。
第二,引領社會各界樹立正確的破產觀念,全面、恰當認識企業(yè)破產制度,不斷消除破產制度等同于企業(yè)消亡的認識誤區(qū),充分彰顯破產重整、和解在化解企業(yè)危機、優(yōu)化資源配置、提升產業(yè)層次方面的特殊功效,堅決樹立企業(yè)破產制度服務經濟結構調整的正面形象。
第三,加快協(xié)調完善破產外部配套機制。破產程序中的破產費用保障問題需要財政部門解決,稅收優(yōu)惠問題需要稅務等部門解決,破產重整企業(yè)信用修復需要工商機關、人民銀行等部門解決。對此,我院已經向有關部門提出了司法建議,下一步我們將跟蹤落實,把握機遇,積極協(xié)調有關部門盡快落實配套措施。
第四,完善破產審判程序和相關制度建設。首先,針對破產審判工作程序繁瑣、耗時冗長、成本高的問題,總結推廣包括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在內的相關法院快速審理破產案件的經驗作法,探索簡化破產審判工作流程的機制,推動簡易破產案件快速審。其次,做好執(zhí)行程序和破產程序的銜接,推動執(zhí)行不能案件及時轉入破產程序。再次,加強破產法實施的監(jiān)督,對違反破產法規(guī)定的行為,包括違反破產法第十條審查期限的行為,將通過制定完善相關司法解釋、加強人民法院的審級監(jiān)督等加以制止糾正。
感謝您對人民法院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2016年10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