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18年06月28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8年06月28日
您提出的《關于電子公文運行相關法規(guī)亟待完善的提案》收悉,現答復如下:
信息化是當今世界發(fā)展的大趨勢和大方向,是推動經濟與社會變革的重要力量。政務信息化是信息化的重要組成部分,電子政務是政務信息化的重要內容。電子政務的實施導致行政主體作出行政行為的載體發(fā)生了重大的變化,例如傳統(tǒng)的書面公文被電子公文所取代。電子政務下的行政行為降低了行政成本,提高了行政效率,同時也引發(fā)了新的問題,如您提及的電子公文處理規(guī)定亟待全方位加以明確、電子公文法律效力不明確等。因行政行為電子化方式提起的行政訴訟勢必不同于因傳統(tǒng)行政方式而提起的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面臨新的情況和問題,如電子文件作為證據的審查與認定規(guī)則等。
您在提案中提出的補充司法解釋條文,規(guī)范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審查、認定等行為的建議,具有前瞻性和實踐價值。由于電子數據證據具有載體多樣、復制簡單、容易被刪改和偽造等特點,電子證據的審查與認定規(guī)則等是我們一直關注、思考和研究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司法解釋針對行政訴訟中電子數據的特性作出了專門的規(guī)定。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二條規(guī)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制件;(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和證明對象等;(三)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钡诹臈l規(guī)定:“以有形載體固定或者顯示的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以及其他數據資料,其制作情況和真實性經對方當事人確認,或者以公證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證明的,與原件具有同等的證明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行政處罰案件證據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第二條對于電子數據證據的證據形式要求和審核認定作出規(guī)定,即“(一)無法提取電子數據原始載體或者提取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電子數據復制件,但必須附有不能或者難以提取原始載體的原因、復制過程以及原始載體存放地點或者電子數據網絡地址的說明,并由復制件制作人和原始電子數據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或者以公證等其他有效形式證明電子數據與原始載體的一致性和完整性。(二)收集電子數據應當依法制作筆錄,詳細記載取證的參與人員、技術方法、步驟和過程,記錄收集對象的事項名稱、內容、規(guī)格、類別以及時間、地點等,或者將收集電子數據的過程拍照或錄像。(三)收集的電子數據應當使用光盤或者其他數字存儲介質備份。監(jiān)管機構為取證人時,應當妥善保存至少一份封存狀態(tài)的電子數據備份件,并隨案移送,以備法庭質證和認證使用。(四)提供通過技術手段恢復或者破解的與案件有關的光盤或者其他數字存儲介質、電子設備中被刪除的數據、隱藏或者加密的電子數據,必須附有恢復或破解對象、過程、方法和結果的專業(yè)說明。對方當事人對該專業(yè)說明持異議,并且有證據表明上述方式獲取的電子數據存在篡改、剪裁、刪除和添加等不真實情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人民法院應予準許?!鄙鲜鲆?guī)定針對行政訴訟中的電子數據的特點,就其形式要求和審核認定作出了較其他證據更為嚴格的規(guī)定,一定程度上明晰了實踐中的難點問題,為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提供了有力保障。
適應電子政務的發(fā)展需要,拓展行政法的適用范圍,規(guī)范行政行為電子化方式是我們不可回避的問題。推進電子政務建設是實現“以人為本”、“高效便民”的法治政府目標的重要舉措。行政行為電子化方式與電子政務立法是相互促進、相輔相成的。我們贊成您的意見建議所體現的對特殊證據制訂特殊規(guī)則的理念。今后,我們將進一步研究論證,在電子數據的審查、認定規(guī)則等方面進行理念和實踐創(chuàng)新,開展可行性研究,及時總結經驗,制定出臺司法政策,適時推動立法完善和理論創(chuàng)新。
感謝您對人民法院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2018年6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