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關于對偽造、變造金融憑證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
(2007 年8月22日答復 公經〔2007〕1900號)
一、《刑法》意義上的偽造、變造金融票證行為,其核心是對金融票證的物理性狀進行改變。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先將資金存入xx信用社取得存單,再假稱存單丟失,通過辦理存單掛失手續(xù)將存款提現(xiàn)的方法取得已掛失的存單,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屬于(刑法》規(guī)定的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范疇。
二、銀行質押憑證止付通知書不屬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中的金融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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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關于對偽造、變造金融憑證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
來源: www.f9km6.cn 日期:2022-07-31 閱讀:次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關于對偽造、變造金融憑證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 (2007 年8月22日答復 公經〔2007〕1900號) 一、《刑法》意義上的偽造、變造金融票證行為,其核心是對金融票證的物理性狀進行改變。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先將資金存入xx信用社取得存單,再假稱存單丟失,通過辦理存單掛失手續(xù)將存款提現(xiàn)的方法取得已掛失的存單,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屬于(刑法》規(guī)定的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范疇。 二、銀行質押憑證止付通知書不屬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中的金融票證。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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