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字號】 [1999]賠他字第17號
【發(fā)布日期】 1999.12.27
【實施日期】 1999.12.27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司法解釋性質(zhì)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于造成受害人死亡賠償范圍的批復
(1999年12月27日[1999]賠他字第17號)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你院1999年4月26日〔1999〕陜高法委賠字第02號《關于趙英武、姚蘭英申請賠償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受害人趙軍生前雖患冠心病,但看守所民警對其實施體罰是造成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四)項和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賠償義務機關潼關縣公安局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對姚蘭英生活費的賠償,應是在趙英武、姚蘭英夫妻雙方收入低于當?shù)刈畹蜕顦藴实牟铑~部分中考慮,差額部分應由姚蘭英子女共同負擔,受害人趙軍按比例負擔的生活費,由賠償義務機關潼關縣公安局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趙軍之妻及其三個未成年子女依法享有賠償主體資格,在作出賠償決定前,應告知趙軍之妻及三個子女有獲得賠償和為成年人生活費的權利。
此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