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鵬律師辦理非法采礦案“實報實銷”,刑期打?qū)φ?/p>
一.簡要
【涉嫌罪名】非法采礦罪
【被告人】L某
【審判機關】R市人民法院
二.承辦律師
吳鵬
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刑事業(yè)務中心職務犯罪辯護部主任
三.辦案經(jīng)過
(一)檢察機關指控:2021年4月至6月,L某同他人用運力船運輸盜采的江砂,運至碼頭銷售,一共裝載7船,共計1.7萬余噸,被盜采江砂價值120余萬。
(二)2023年12月5日,L某因涉嫌非法采礦罪被R市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后被逮捕并移送審查起訴。R市人民檢察院認為L某構成非法采礦罪,擬給予L某認罪認罰后的量刑建議為十三個月。
(三)2024年4月24日,此時L某已被羈押近5個月,其家屬慕名委托吳鵬律師擔任L某的辯護律師。接受委托后,吳鵬律師立即與承辦檢察官聯(lián)系,得知本案即將于三日后移送法院。經(jīng)溝通,承辦檢察官同意本案推遲一周時間移送,吳鵬律師也為本案爭取到了寶貴的閱卷、會見和提交辯護意見的時間。
(四)2024年4月25日,吳鵬律師到達R市,經(jīng)緊急閱卷并會見L某了解案件細節(jié),吳鵬律師認為L某不構成非法采礦罪,并撰寫了1萬余字的不起訴意見書。
(五)2024年4月28日,吳鵬律師與承辦檢察官見面溝通辯護意見,充分闡述了L某的行為系中立的日常行為,不構成非法采礦罪,建議對本案不起訴并提交了辯護意見。經(jīng)溝通,承辦檢察官雖未直接同意對本案作不起訴,但同意先將本案延期半個月,進一步審查。
(六)2024年5月6日,吳鵬律師再次與承辦檢察官溝通,在本次溝通過程中,承辦檢察官認可了承辦律師的辯護意見。由于本案主犯的獲利金額較大,達到情節(jié)嚴重的程度,量刑檔次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無法降兩檔作酌定不起訴處理。鑒于當事人已被羈押5月有余,若對本案作無罪辯護存在一定風險。在此情況下,辯護律師經(jīng)與家屬和當事人溝通,告知了做無罪辯護的可行性及可能存在的風險,家屬和當事人均表示只希望盡快獲得自由,不糾結無罪辯護。
(七)2024年5月9日,吳鵬律師與承辦檢察官就當事人認罪認罰量刑建議進行溝通,最終檢察機關對L某的刑罰量刑建議改為六個月,“實報實銷”。
(八)2024年6月3日,L某如期變更為取保候?qū)弿娭拼胧?,重獲自由,等待法院的判決。
(九)2024年9月,經(jīng)R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L某獲刑6個月,相比于預期刑期減少7個月,當事人和家屬均表示非常滿意。
四.辯護詞主要觀點展示
中立的日常行為不宜作為犯罪處理
L某并非某號采砂運力船的股東,其來到采砂的目的并不是伙同B某等人非法采砂,而是想盯緊債務人X某某的盈利狀況,以便及時追討債務。在X某某等人非法采砂過程中,L某未出資、未參股、未獲利。L某外出買菜系生活所需,不是犯罪行為,開車帶A某等人購買抽水泵也是為了應急,不應認定為犯罪。即便認定其構成犯罪,其所起的作用也及其輕微,懇請法庭在適用罰金刑和生態(tài)損害賠償金時充分考慮。具體意見如下:
一、本案大事記
◆2020年,A某稱要帶L某一同從事船運業(yè)務,L某同意并將9萬元作為投資本金交給A某,后A某將9萬元交給B某用于租貨船。因租船未成功,B某在扣除相關費用后尚欠L某8萬元。L某通過A某向B某討要欠款時被告知,B某已將該8萬元用于歸還個人信用卡,暫時無法還錢。此后,L某一直通過A某討要欠款。
◆2021年4月,A某找到L某稱B某準備租條船去J省跑貨,希望L某能出點錢,L某要求B某還錢。A某跟L某說,B某這個業(yè)務有錢賺,跑的路程短、運費高,等賺了錢再還L某。
◆2021年4月,B某、A某、L某等人一同前往某縣租船,B某與船主W某簽訂X號采砂運力船租賃合同。合同并約定,若該船用于非法采砂,則B某需賠償W某150萬元。合同簽訂后,L某返回W市,后跟隨A某數(shù)次到J市。
◆2021年4月30日至6月30日,X號采砂運力船在J省J市某碼頭進行過駁砂石作業(yè)。
二、L某為追討欠款實施的相關行為不應認定為犯罪
(一)L某投資的本意是與A某等人共同經(jīng)營合法的船運業(yè)務,并不是為了非法采砂牟取暴利
根據(jù)L某的筆錄:“......”,在B某拒不還款的情況下,L某只得緊盯借款的中間人A某讓B某還錢,并想辦法了解B某的財務狀況,于是就跟著A某等人去了J市。
(二)在X號采砂運力船非法采砂的事前事中事后,L某均明確表示要求B某還錢,而不是投資入股
在事前,即2021年4月,A某找L某參與B某“跑船”業(yè)務并出資時,L某就明確要求B某還錢,而不是參與投資。L某還告訴辯護人,其到J市的目的是為了便于了解債務人B某的盈利情況,以便于及時討要欠款。
在事中,即X號采砂運力船運砂的過程中,L某的主觀心態(tài)也一直是希望B某能及時歸還欠款,并沒有提出要對非法采砂的利潤進行分紅。L某告訴辯護人,其曾通過A某向B某支取過1萬元錢,但這1萬元錢系B某歸還其的欠款,目前B某仍欠L某7萬元錢沒有歸還。在公安機關對L某制作的筆錄中,刻意回避L某與B某的債權債務關系,將歸還欠款直接曲解為B某分給L某好處,顯然割裂了B某尚欠L某8萬元的這一客觀事實。事實上,L某適時向B某支取1萬元現(xiàn)金的行為恰恰反映出L某追討欠款的主觀目的。目前,B某仍然欠L某7萬元未歸還。
在事后,L某也沒有獲利,B某只是還給了L某一萬元錢,A某也沒有另外再給L某錢。
(三)L某不是X號采砂運力船的股東,也未與他人商議過合作進行非法采砂牟取暴利
首先,從在案證據(jù)可以看出,B某并未與L某商議過入股一事。B某就股權分配有三個版本的供述,顯然,B某筆錄中稱L某是四個股東之一沒有事實依據(jù),不可信。相反,B某的供述恰恰能印證L某從未與其商討過入股及股份事宜。
其次,反觀A某的供述,也反映出L某同樣沒有跟A某商討過入股及股份事宜。A某在10月25日的供述與10月31日的供述自相矛盾,且與L某的證言相矛盾,不足以采信。
綜合A某和B某的供述,兩人的供述互相矛盾,但都表示自己未與L某談過入股及股份事宜。而L某本人也否認入股了X號采砂運力船,足以證明L某并非X號采砂運力船的股東。
再次,C某的入股情況也能反映出L某未出資、未入股。根據(jù)A某在11月27日筆錄,可見,C某僅僅出了2萬元,A某就跟他明確了這是入股資金不是借款。相比之下,B某欠L某8萬元錢,L某始終沒有同意將這8萬元作為入股資金,而是要求B某還錢,更印證了L某不是股東。
最后,其他證人證言亦能證實L某不是X號采砂運力船的股東。如Z某某12月4日筆錄“......”。
綜上,在案證據(jù)只能證明A某、B某和C某是X號采砂運力船的股東,卻無法證明L某也是X號采砂運力船的股東。
(四)L某僅僅幫助A某、B某等人開車、買菜、購買船配件等,但上述行為并不是非法采砂的幫助行為
首先,L某并沒有就非法采砂事宜與B某、A某等有過商議。某號運力船的租賃是B某跟Z某某約定好之后,B某才安排A某去租賃的。
其次,L某未實施非法采砂的望風、運輸?shù)葞椭袨椋紶柕膸状卧诂F(xiàn)場,除為了及時獲知盈利情況以便于催債外,也僅僅是根據(jù)B某的要求外出買菜送到船上:“......”,雖然L某也曾經(jīng)跟隨A某一起按照B某的要求去購買過抽水泵,但該行為亦不足以歸納為非法采礦的幫助行為:“......”,L某告訴辯護人,之所以B某會讓他幫忙買東西,是因為他是開車來的,而B某和A某沒有車。因此,如果L某在現(xiàn)場,B某和A某二人就會讓L某開車去采購生活用品,當船上缺少配件時,也讓L某開車帶其他人去采購地點。但即便L某根據(jù)B某的要求去買菜和船的配件,這也不是非法采砂、非法運砂的實行行為。
三、L某對本案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不應當作為幫助犯處理
幫助犯的成立以及幫助犯的社會危害程度應當按照如下規(guī)則進行判斷:一要看幫助行為,二要看幫助意思。
幫助行為的危害性大小應從三個方面進行判斷,即所提供的幫助方法、對被幫助者實施犯罪的因果貢獻以及被幫助的對象是誰。
幫助意思所反映出來的社會危害性大小應著眼于行為人的認識和意志因素。具體到本案,L某所實施的幫助方法主要有如下方面:
第一,為B某、A某等人買菜;第二,購買船只的配件以及曾偶爾幾次出現(xiàn)在某號采砂運力船上。關于買菜以及陪同購買船只配件的行為,都是中立的日常行為,其本身具有日常生活的性質(zhì),對犯罪的實施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偶爾幾次出現(xiàn)在運力船上,也并沒有實施任何對非法采礦有實質(zhì)促進作用的行為。由此可見,L某的所謂幫助行為,對犯罪的貢獻力極小。
關于本案當中的一個重要爭議問題是,L某是否入股。就本案的相關事實來看,一沒有入股的合同,二來B某、A某、C某三人的表述存在沖突且含糊不清,三來L某所占的比例到底是多少,沒有明確的證據(jù)。此外,L某至今沒有收到任何入股的收益,由此可見,認定L某參與入股,事實并不是很清楚,證據(jù)并不是很充分。退一萬步講,即便B某、A某等人所言的L某有入股,由于L某并沒有投入任何的資金,那么對于B某等人的犯罪行為也起不到太大的幫助作用。再加上,L某前后僅在J市停留了不到七天的時間,即便認定他有一定的幫助性,作用也是極其輕微的。
從幫助對象的角度來講,L某所幫助的對象僅僅是B某、A某等人,其并沒有對非法采礦罪的實行犯Z某某等人有任何的直接幫助,根據(jù)幫助犯的從屬性和處罰的正當性角度來看,只有對實行犯有實際促進和直接聯(lián)絡的幫助行為才應被刑法給予否定評價。L某的行為至多是對本案的幫助犯B某等人的輕微幫助,社會危害性極小。
從主觀的角度來講,L某是因為被B某所欺騙,仍有8萬元被B某所占用,加上L某的家境極其一般,夫妻都沒有穩(wěn)定的收入,父母也都是農(nóng)民,自己也有一個十歲的孩子。正屬于上有老、下有小。這8萬元對于L某來說,是一筆不小的錢款,而且這筆錢是L某向其姐姐所借來的,所以L某向B某持續(xù)追債,情有可原。L某之所以來到J市點,這七天就是為了向B某要回這8萬元,其并沒有通過參與違法行為獲利的積極意志,且對于B某在實施違法行為的認識程度也比較模糊。故L某的主觀違法程度極其輕微。在掃黑除惡期間,黑社會組織性質(zhì)犯罪當中,諸如保安、保潔人員,客觀上也給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提供了一定的幫助,主觀上也對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存在有一定的認知,但是司法實踐一般都不會對他們進行起訴。L某的幫助行為和這些人幾乎沒有區(qū)別,在連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這些人員都不予以起訴,舉重以明輕,對L某的上述行為一般也不宜予以追訴。
綜上,辯護人認為,L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極其輕微,且未出資、未參股、未獲利,主觀上也僅僅是為了追討債務而來到J市。但鑒于L某已認罪認罰,且已羈押6個月之久,懇請審判長和合議庭在適用罰金刑和分配生態(tài)損害賠償金份額時,能夠充分考慮L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和其家庭困難的實際情況,不要再對L某及其家庭苛以過重的經(jīng)濟負擔。
此致
R市人民法院
辯護人:吳鵬 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