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某系C公司員工,該公司系是從事房產(chǎn)抵押貸款的中介公司,《起訴意見書》指控犯罪嫌疑人W某、O某、L某三人在明知被害人H某無力償還欠款的情況下,C公司W(wǎng)某替被害人償還“借款”,繼而安排指定的關聯(lián)公司為被害人辦理房產(chǎn)抵押貸款,與被害人簽訂金額更大的虛高“借貸”協(xié)議,通過這種“轉單平賬”、“以貸還貸”的方式不斷壘高“債務”,騙取他人財物五十余萬元,其行為涉嫌詐騙犯罪,同時將W某和O某一并認定為主犯,法定刑為十年。
2019年8月,O某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O某被批捕。2019年10月,O某的家屬委托蘇義飛、李井方律師作為O某的辯護人參與本案。
接受委托后,兩位律師積極會見,了解詳細案情。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兩位律師積極閱卷,仔細研閱案卷材料并向O某核實相關證據(jù)材料的真實性以及傾聽O某對相關事實的辯解。
基于O某的詳細闡述與辯解,兩位律師結合案情和證據(jù)材料,針對案件中的問題先后三次向承辦檢察官申請調取相關證據(jù)材料。兩次退查結束后,兩位律師又積極的向承辦檢察官遞交《關于O某涉嫌詐騙罪一案懇請檢察院對O某作出不予起訴決定的法律意見書》,并反復與承辦檢察官溝通,最終承辦檢察官采納了兩位律師的辯護意見,于2020年5月對O某取保候審,同月對O某解除取保候審,并對O某作出不起訴決定書,O某羈押八月后,終獲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