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皖司許〔2022〕102號
安徽省司法廳準予變更行政許可決定書
國浩律師(合肥)事務所、安徽巢達律師事務所、安徽金華安律師事務所、安徽半茶律師事務所:
你們向本機關提出的負責人變更申請及提交的申請材料收悉。經審核,符合法定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九條、《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42號)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準予變更。
國浩律師(合肥)事務所負責人由周世虹變更為王永平;
安徽巢達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由丁緒康變更為丁洋;
安徽金華安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由陶濤變更為劉新局;
安徽半茶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由劉穎變更為邱學峰。
安徽省司法廳
2022年3月4日
